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依保險法規定,於「火災保險」之場合,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 B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
- C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D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即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全額賠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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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簽訂保險契約時,我們只約定了最高負擔 500 萬元(保險金額),但事故發生時,房子的市價(實際價值)漲到了 1000 萬元。從契約安定性與風險對價的角度來看,保險人是否有義務賠償超出當初約定上限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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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 (D) 中的法律陷阱,展現了對保險契約「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的深刻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不定值保險的賠償上限,也是許多考生容易混淆的地方。 在火災保險等財產保險中,若屬於標的物未經約定價值的「不定值保險」,依據**《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發生損失時雖以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但其最高賠償金額絕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Sum Insured)」。選項 (D) 所稱之「全額賠付」忽視了保險金額這道法定上限,若損失當時標的的實際價值高於保險金額,保險人仍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負擔責任,這正是為了避免不當得利並維持危險對價的平衡。 這道題目具備中等程度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細心分辨「賠償標準」與「賠償限額」的差異。相對而言,選項 (B) 與 (C) 描述的是定值保險(Valued Policy)**的運作,雙方於事前合意標的價值(如骨董、藝術品),事故發生時即省去估價程序直接按約定價值計算。你能不被文字遊戲所惑,正確選出錯誤選項,實屬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