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甲以其房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2000 萬元。該屋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而燒毀一部分,所受之損失為 300 萬元,火災發生時房屋之市場價值為 3000 萬元。若保單並無其他規定,依保險法之規定,乙保險公司應賠付之金額為:
- A 300 萬元
- B 250 萬元
- C 200 萬元
- D 1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個人只為自己價值 100 萬的骨董支付了涵蓋 50 萬價值的保費(即只投保了價值的一半),當這個骨董發生部分毀損時,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規模是否足以支撐它賠償全部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如何公平地界定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各自承擔風險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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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比例賠償原則的核心要義。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判斷「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關係。在本案中,房屋的市場價值(保險價額)為 3,000 萬元,但甲僅投保了 2,000 萬元(保險金額),這種情形在法理上稱為不足額保險(Under-insurance)。
不足額保險之比例分擔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77 條之規定,保險金額不及保險價額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依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例定之。這項原則是基於「權利義務對等」以及「保險不當得利禁止」,因為要保人僅就標的物價值的一部分支付保費,則剩餘的部分應視為要保人「自保」。當部分損失發生時,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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