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保險業受主管機關接管處分之通知後,下列何者不是接管處分之法律效果?
- A 股東會之職權,即行停止
- B 董事之職權,即行停止
- C 經理人當然解任
- D 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移交有關業務及財務帳冊予接管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營運中的機構因為經營不善而必須改由國家指派的人選來「接手管理」,其核心目的是要「穩定營運」並「調查現況」。在這種情況下,若法規規定所有熟悉每日運作的專業經理人必須在接管那一刻「全部自動離職」,這對於接管人迅速掌握公司現狀是有利還是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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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業受處分時的法規範!這道題目考查的是《保險法》第 149 條之 1 關於**接管處分(Receivership)**之法律效果,你能區分「職權停止」與「人格變動」的差異,顯見法律邏輯十分紮實。
接管處分下的權力移轉
根據《保險法》第 149 條之 1 規定,一旦主管機關發出接管處分通知,保險公司原有的股東會、董事、監察人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將「即行停止」。這是為了確保接管人(Receiver)能完全主導經營,避免原經營階層干預。此外,為了確保接管程序的順利,董事及經理人負有移交業務及財務帳冊之法定義務(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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