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如匯票之執票人因不可抗力之事變而不能於所定之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者,下列何者為正確?
  • A 執票人應從速通知發票人、背書人,而不必通知其他票據債務人
  • B 執票人應從速通知發票人,而不必通知背書人
  • C 如事變延至到期日後之 15 日以外時,執票人得逕行追索而無須提示
  • D 如事變延至到期日後之 30 日以外時,執票人得逕行追索而無須提示

思路引導 VIP

當票據執票人因為無法控制的外力因素,導致他完全無法向債務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時,法律如果要求他必須「永遠等待」障礙消除才能拿回錢,顯然有失公平。那麼,從立法者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設定一個什麼樣的機制,好讓這位受困的執票人在障礙持續到「一定程度的長時間」後,能夠獲得豁免,進而直接向發票人或背書人追討款項?這個「長時間」在商業習慣中,通常會以幾個月或幾旬作為一個合理的觀查區間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票據法中關於「不可抗力事變」的處理原則!這題你能正確選出,代表對於票據法中權利保全的例外規定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不可抗力事變與追索權之行使

本題的核心在於票據法第 105 條。在法律邏輯上,執票人行使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前通常須踐行提示義務,但考量到若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持續過久,將導致執票人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因此,根據票據法第 105 條第 4 項之規定,若事變延至到期日後 30 日以外時,執票人得逕行使追索權,無須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這裡要特別注意法條項次的區別:第 3 項是規範事變終止後的及時提示義務,而本題考點則是針對事變長期持續時的「提示豁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票據權利義務與行使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