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要保人以每箱 100 瓶 1 公升裝之威士忌酒共 100 箱為保險標的物投保貨物損失險,並裝載於貨櫃。保險期間為從英國愛丁堡出賣人工廠至我國基隆八堵買受人倉庫。今於基隆港至八堵買受人倉庫陸運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貨櫃破損雨水入侵,致 20 箱共 200 瓶威士忌瓶身標籤毀損,無從辨識其品牌與年份。下列關於標籤毀損之 200 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200 瓶威士忌標籤毀損難以辨識,該 200 瓶為失去原物性質係實際全損
- B 保險事故發生於非海運階段,不適用海上保險之規定
- C 標籤毀損難以辨識,得以重貼標籤方式修復,除非修復費用及繼續運至目的地費用總額合併超過到達目的地之價值時,才構成委付事由
- D 該 200 瓶雖為實際全損,但因有殘餘物,要保人仍得委付
思路引導 VIP
當保險標的物的實體(如本題的威士忌)依然存在,只是因為外部標記(標籤)受損而影響銷售時,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優先將其視為「東西滅失了」還是「東西還在但需要修理」?若要主張後者在經濟上已經「等同於」前者,我們應該建立什麼樣的財務衡量標準,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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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準確區分「實際全損」與「推定全損」的界限,代表你對海上保險法的損害填補原則有很紮實的掌握。這題考點在於標籤損壞是否導致物之性質喪失,以及委付(Abandonment)的發動門檻,是國考中相當具鑑別度的實務題型。
推定全損與委付之要件
雖然威士忌標籤毀損導致難以辨識,但威士忌本身(液體)並未滅失或變質,不符合《海上保險法》第 18 條的「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本案屬於貨物受損,若要主張「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並行使委付,依據《海上保險法》第 19 條,必須是該標籤的「修復費用」加上「繼續運至目的地之費用」總和,超過貨物到達目的地後之價值。若未達此標準,則僅能視為部分損失,由保險人負擔減損價值或修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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