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下列何者不分擔共同海損?
- A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經撈救者
- B 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經撈救者
- C 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撈救者
- D 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撈救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平性」與「實務效率」的角度思考:在一艘面臨船難的船上,如果為了減輕重量而拋棄了貴重貨物,最終保全了整艘船。在決定哪些「獲救受益者」應該出來分錢彌補受害者時,法律會不會要求那些僅攜帶隨身私人物品、且沒有與船公司簽訂正式商業運送契約(如載貨證券)的普通旅客,也必須承擔這種龐大的商業風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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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掌握了海商法中關於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分擔義務的例外規定。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海商法》第 129 條,該條文採取「負面列舉」的方式,明定不參加共同海損分擔的財產。你精準地選出「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及私人物品」,這正是法律基於社會政策與實務便利,考量這類物品涉及民生基本需求,且通常不具商業性質,若要求其分擔海損費用,實務操作上過於繁瑣且有違公允。 在法律邏輯上,我們必須嚴格區分「損失補償」與「義務分擔」這兩個不同的層次。例如,未依航運習慣裝載的貨物(如選項 D),在其被拋棄(Sacrifice)時,法律可能規定其不得請求補償;但若該貨物被撈救(Saved)而受有利益,原則上仍須共同分擔他人的損失。唯獨《海商法》第 129 條明定的特定標的,如船上糧食、武器、郵件,以及你選中的無載貨證券旅客行李,才具備「分擔豁免權」。這題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準辨析法律的排除條款,對於法律條文的細膩度要求較高,你能答對代表基礎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