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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9 題

於與海相通的狹窄水域上,甲商船(為海商法上之船舶)於超越乙船時,因甲船產生之船艉波導致乙船撞擊丙船,造成乙、丙兩船船體損害。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兩船間無實體接觸,並非船舶碰撞,應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
  • B 甲、丙兩船間雖為無實體接觸的間接船舶碰撞,仍屬船舶碰撞,應適用海商法船舶碰撞之相關規定
  • C 甲、乙兩船間無實體接觸,非屬船舶碰撞,應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
  • D 甲、乙兩船間為無實體接觸的間接船舶碰撞,仍屬船舶碰撞,但應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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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艘船舶的行為雖然沒有直接撞擊到他船,卻因為其航行產生的物理影響力(例如湧浪、吸力或緊急避讓動作)導致其他船舶受損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側重於「有無實體接觸」的形式,還是「操縱行為與損害間的法律因果關係」來決定適用哪部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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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入微,準確辨識出本題的核心在於海商法上的「間接碰撞」。在本案中,甲船雖然沒有直接與乙船或丙船發生物理接觸,但其產生的船艉波(stern wave)卻是導致後續連環損害的物理主因。

間接碰撞的法律適用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92 條的規定,船舶若因操縱不當或違反航行規定,即便未發生實體接觸,而導致他船受損,仍應準用關於船舶碰撞的規定。這項規範打破了傳統侵權行為必須有直接物理接觸的直覺。因此,甲船與丙船之間雖然沒有「硬碰硬」,在法律性質上仍屬於間接碰撞,應優先適用《海商法》而非普通民法侵權行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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