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60%的股份,B 公司持有 C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40%的股份,又 A 公司持有 C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15%的股份。以下關於 A、B、C 公司之描述,何者錯誤?
- A B 公司不得收買 A 公司之股份
- B C 公司不得收買 A 公司之股份
- C C 公司不得收買 B 公司之股份
- D 儘管 A 公司持有 B 公司 60%之股份,但倘能證明 A 公司並未實際控制 B 公司之人事、財務與業務經營時,則 B 公司仍可收買 A 公司之股份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家由你百分之百出資成立的小公司,回過頭來購買你自己公司的股票,對於你原本公司的資本結構以及其他股東的表決權,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種行為是否可能導致原本應該投入市場的資金,變相回流到自己手中而產生「資本虛增」的幻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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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從屬公司(subsidiary)的認定標準與股份收買的禁止規定。在本題中,A 公司直接持有 B 公司 60% 股份,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 第 1 項,B 公司即為 A 之從屬公司。此外,A 直接持有 C 公司 15%,加上其從屬公司 B 持有 C 之 40%,合計達 55%,依第 369 條之 3 第 1 款,C 公司亦被推定為 A 之從屬公司。在此結構下,B、C 對於母公司 A 的持股行為將受到嚴格限制。 本題的核心陷阱在於 (D) 選項。法律設置 $50%$ 的持股門檻是一種「形式認定」,旨在防免公司資本虛增或經營權循環相互支撐。一旦持股過半,法律即定性其為從屬關係,並適用第 167 條第 3、4 項關於禁止收買母公司股份的規定。這屬於強制規定,不容許以「未實際控制業務」為由進行抗辯。這道題目具有高度鑑別度,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實質控制」與「形式持股」在法律適用上的嚴謹性,以及對於層級式股權關係的計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