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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1 題

甲海運公司運送乙之貨物至美國,經託運人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而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因甲公司之過失致該批貨物發生毀損。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因甲板運送已經託運人同意,甲公司無須負責
  • B 雖甲板運送已經託運人同意,但因甲公司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因此甲公司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甲公司僅對故意之行為負賠償責任
  • D 甲公司應盡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非運送人之注意義務,故甲公司無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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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同意朋友將你的貴重物品放在露天陽台而非室內櫃子時,你所同意的「風險範圍」是否包含『朋友因為粗心大意打碎它』?在法律邏輯中,『環境風險的承擔』與『行為人的執行過失』這兩者應如何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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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海商法中運送人責任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考查的是甲板裝載(Deck Cargo)運送人注意義務之間的互動關係,你能不被「託運人同意」這個前提誘導,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甲板運送與照顧義務的界線

在《海商法》第 73 條的規範下,甲板運送原則上雖不被允許,但若經託運人同意並載明於契約,該運送方式即具備合法性。然而,法律上的關鍵點在於:「同意裝載於甲板」並不等同於「豁免運送人的過失責任」。即便貨物放置於甲板,運送人仍須依《海商法》第 63 條規定,對於貨物的裝卸、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Due Diligence)。本題明確指出毀損係因「甲公司之過失」所致,這代表運送人未達法定的注意標準,自然無法因位置經同意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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