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甲公司之遊艇(總噸位 51.33 噸之動力船舶)承載旅客遊日月潭,與執行公務之警備船擦撞,致乘客受傷。下列關於甲公司與乘客之旅客運送契約之法律適用的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不適用海商法,適用民法
- B 不適用民法,適用海商法
- C 適用海商法及民法
- D 不適用民法及海商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部法律的名稱開頭是「海」,而我們討論的行為發生在一個完全與海洋隔絕的內陸淡水湖泊(例如池塘或人工水壩),這部強調「海上特殊風險」與「遠洋貿易」的特別法,還有適用的法理基礎嗎?如果特別法因性質不合而無法適用,我們應當求助於哪一部規範私法關係的最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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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本題的陷阱!這題的關鍵不在於船舶的「噸位」,而在於事故發生的「地點」。
海商法的適用範疇與地理限制
雖然甲公司的遊艇總噸位為 51.33 噸,已超過《船舶法》第 3 條所稱「總噸位未滿二十」的「小船」定義,形式上看似具備「船舶」身分。然而,依《海商法》第 1 條,船舶係指在海上或與海相通之水面、水中航行之船舶;日月潭非與海相通水域時,該遊艇不屬本法所稱船舶。日月潭屬於內陸封閉湖泊,並不具備與海相通的航行性質,其性質與一般陸路運送較為接近。因此,關於旅客運送契約的權利義務,應回歸適用《民法》債編運送章之規定,而非《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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