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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A 上市公司擬取得 B 上櫃公司之經營權,由於雙方之合併案談不攏,A 公司決定以公開收購之方式直接向 B 公司股東購買其所持有之普通股。持有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之大股東甲,將其手中持有之普通股全部應賣。同時,A 公司為更順利取得 B 公司經營權,於公開收購期間開始後,A 公司乃與持有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之有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乙協商,以較公開收購價格略高之價格向乙購買其手中所持有的 B 公司特別股。請問 A 公司與甲、A 公司與乙之交易行為是否合法?
  • A A 公司與甲之交易違法:因證券交易法就大股東轉讓其持股設有限制,甲不得將其股權轉讓於公開收購之特定人 A 公司。A 公司與乙之交易違法:因公開收購期間內 A 公司不得自行私下另行收購 B 公司股票
  • B A 公司與甲之交易不違法:因大股東得於公開收購中應賣,將其股權轉讓於公開收購之特定人 A公司。A 公司與乙之交易違法:因公開收購期間內 A 公司不得自行私下另行收購 B 公司股票
  • C A 公司與甲之交易不違法:因大股東得於公開收購中應賣,將其股權轉讓於公開收購之特定人 A公司。A 公司與乙之交易不違法:因 A 公司向乙購買之股票為特別股
  • D A 公司與甲之交易不違法:因大股東得於公開收購中應賣,將其股權轉讓於公開收購之特定人 A公司。A 公司與乙之交易違法:因 A 公司提供乙較公開收購價格略高之購買價格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禁止公開收購人在期間內私下購買,是為了確保所有股東能基於「平等資訊」與「相同條件」競爭;那麼,當收購標的明確限定為某一性質的股票(如普通股)時,收購人去購買另一種性質截然不同(如特別股)的證券,是否還會破壞原本普通股股東之間的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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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公開收購(Tender Offer)**的行為規範,並能細膩辨別法律要件。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法規適用的例外」以及「禁止私下收購的客體範圍」。

公開收購的應賣與同種類限制

關於大股東甲的行為,雖然《證交法》第 22 條之 2 對大股東轉讓持股設有規範,但甲是透過「應賣」參與公開收購程序,這屬於法律許可的轉讓方式,並無違法之虞。本題最具鑑別度的陷阱在於乙的交易。依據《證交法》第 43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於收購期間內,禁止以收購以外之方式購買被收購公司發行之「同種類」有價證券。本案中 A 公司公開收購的標的是「普通股」,而乙轉讓給 A 公司的是「特別股」,兩者性質不同,不屬於同種類證券。因此,即便 A 公司以較高價格私下向乙購買,亦不違反該條禁止場外收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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