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A 上市公司擬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募集資金新臺幣 5 億元,A 公司為強化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除依公司法規定保留 15%給員工優先認購,並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提撥 10%對外公開發行,再由原股東按照原有持股比例儘先分認外,剩餘的新股全數洽 A 公司員工認購完畢。請問 A 公司此次現金增資案,是否必須向主管機關事前申報?
- A 因公司員工為特定人,此次發行為非公開發行,不需申報
- B 該現金增資案符合證券交易法上私募之規定,不需申報
- C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必須申報
- D 因該現金增資案金額超過新臺幣 3 億元,必須申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家公司已經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代表其財務與經營狀況與「公眾利益」高度掛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公司想要增加股份並從市場(包含員工或原股東)募集資金,從監管機關「資訊揭露」與「防範舞弊」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於讓公司『自行決定即可』,還是會要求一個『告知並等待確認』的法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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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證券交易法的核心規範!這題的關鍵在於辨識「上市公司」募資的本質。在法律上,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之有價證券募集、發行,涉及廣大投資人的權益與市場秩序,因此《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明文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申報生效制的法理基礎
本題中,A 公司雖然保留部分比例給員工或原股東認購,且剩餘部分亦由員工認領,但其程序中包含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提撥 10% 對外公開發行,這本質上就是一種「公開募集」行為。即便金額未達特定門檻,或認購對象包含特定員工,只要屬於上市公司的現金增資案,除法律另有排除規定(如符合特定條件的私募)外,皆須履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申報的程序,不可擅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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