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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 題

A、B、C、D 四人皆為成年人,共同設立「甲有限公司」,經營進出口貿易,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800 萬元,其中股東 A 出資 500 萬元、股東 B 出資 150 萬元、股東 C 出資 100 萬元、股東 D 出資 50 萬元。甲公司章程第 2 條規定:「本公司設董事三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又甲公司章程對於股東表決權之行使,並未設有特別規定。下列對甲公司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之董事,應經三位以上股東之同意,從 A、B、C、D 四人中選出三人擔任
  • B 因甲公司具有人合性質,其董事應依出資額之多寡決定董事人選,故應由 A、B、C 擔任董事
  • C 甲公司之董事,應由股東採用累積投票制之方法選舉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之股東,當選為董事
  • D 因股東 A 之出資金額最多,甲公司應由 A 擔任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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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法律規範中,如果一個團體的章程沒有特別寫明表決規則,那麼「股東個人的出資金額」與「股東的人數」,哪一個才是預設的決策權重基準?此外,這類強調成員間信任關係的「有限公司」,在權力分配上會更傾向於保護大資本家,還是維持成員間的平等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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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治理邏輯上的核心差異。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公司法》中關於公司類型特質的理解非常紮實,沒有被大股東的出資額所迷惑。

有限公司的表決權原則

在法律架構下,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具有高度的人合性質。根據《公司法》第 102 條規定,除章程另有訂定外,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僅有「一表決權」。本題中甲公司章程並未特別規定,因此 A、B、C、D 四人各擁有一票。當要依第 108 條選任董事時,應回歸一般決議門檻,即須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在總人數四人的情況下,取得三位股東的同意方為合法,這正是選項 (A) 正確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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