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_essay 102年 [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土地開發及利用

第 五 題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有哪些?並請分別說明其意義、適用條件及優缺點為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48條

思路引導 VIP

引述都市計畫法第48條,列出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三種方式。分別闡述其意義、適用的情境條件,以及各自對政府及地主的優缺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 各方式之意義、適用條件及優缺點說明如下: 一、一般徵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土地使用計畫與土地開發管制之法制與實務
查看更多「[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土地開發及利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