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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11 題
採購人員非主動求取,且為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並屬偶發情形者,對於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饋贈或招待,以新台幣多少元為上限?
- A 100 元
- B 500 元
- C 1,000 元
- D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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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您制定一項廉政規範,既要尊重社會基本的『禮尚往來』,又要確保公務員不會因為一份小禮物就偏袒廠商,您認為設定一個『僅具象徵意義、在日常餐飲或小禮品中極其普遍且不具壓力』的數額上限,應該落在什麼樣的具體水平最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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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採購人員接受廠商餽贈或招待之金額限制。依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8條規定:「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一、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二、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台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由此法條原文可知,採購人員在非主動求取、為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且屬偶發情形下,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饋贈或飲食招待,其價值上限皆明訂為新台幣五百元,故本題正確答案為 500 元(選項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