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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33 題
依照海商法之規定,託運人因解除契約,應付全部運費時,得扣除運送人因此節省費用之全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之多少?
- A $\frac{1}{2}$
- B $\frac{1}{3}$
- C $\frac{1}{4}$
- D $\frac{3}{4}$
思路引導 VIP
當運送人因為原先的契約取消而改裝其他新貨物時,雖然獲得了新的運費收入,但他在處理這批新貨物的過程中,是否會產生額外的勞務或行政成本?如果我們追求法律上的「損益相抵」與「公平原則」,你認為這筆「意外的新收入」應該全部歸還給原託運人,還是應該保留一小部分給辛苦處理新貨物的運送人作為勞務貼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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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商法中有關託運人解除契約時運費扣除之標準。依據海商法第49條明文規定:「託運人因解除契約,應付全部運費時,得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四分之三。」由此可知,當託運人因故解除契約且依法必須支付全部運費時,為了避免運送人獲得雙重利益,除了得扣除運送人因解約而減省的全部費用外,針對運送人利用原艙位另裝其他貨物所取得的運費,託運人亦得主張扣除該筆另裝貨物所得運費之四分之三。綜上所述,得扣除之另裝貨物所得運費比例為四分之三,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