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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34 題
依照海商法之規定,載貨證劵之應記載事項,下列何者有誤?
- A 船舶名稱
- B 裝載港
- C 運送人之姓名
- D 填發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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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這份載貨證券是由誰負責簽署並核發的?如果這份文件已經由該人簽署負責了,那麼從『契約雙方對等』與『釐清法律關係』的角度來看,條文清單中更有必要強制記錄的,應該是發件人本身的名稱,還是這份契約中另一方參與者的身份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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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海商法第54條規定:「載貨證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一、船舶名稱。二、託運人之姓名或名稱。三、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四、裝載港及卸貨港。五、運費交付。六、載貨證券之份數。七、填發之年月日。前項第三款之通知事項,如與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符合,或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在載貨證券內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載貨證券依第一項第三款為記載者,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由此明文可知,選項A的船舶名稱、選項B的裝載港以及選項D的填發之年月日,均屬於載貨證券上依法定應載明之事項。至於選項C,法條係規定載貨證券應載明「託運人之姓名或名稱」,並「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並未規定須載明運送人之姓名,故選項C的敘述有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