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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57 題
甲航運公司以其貨輪承運貨物一批至高雄港,並簽發載貨證券一式二份予乙,於中途港,乙請求停止運送並返還運送物,請問甲航運公司須收回多少份載貨證券,始得為貨物之交付?
- A 1 份
- B 2 份
- C 3 份
- D 無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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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這位運送人,當發貨人要求在路途一半就把貨拿回去,但你手上知道外面還流傳著另一張具有法律效力、代表這批貨權利的憑證,為了避免之後有第三人拿著另一張憑證來跟你討貨,你會要求對方如何處置手中所有的憑證,才能確保你的責任完全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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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港交貨的證券收回原則
這題考驗的是「非目的港」請求返還貨物時的載貨證券收回規範。依據現行海商法第58條的明文規定,若請求交貨的地點不在貨物目的港(例如本題的「中途港」),運送人必須收回載貨證券的「全數」,才能交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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