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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7 題
依照採購法之規定,對於廠商的通知,下列何者須用書面?
- A 公告金額以上之無法決標通知
- B 未達公告金額之無法決標通知
- C 未達公告金額之決標結果
- D 公告金額以上之審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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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採購案的規模達到法律所重視的一定金額門檻,且最終因故未能成功選出得標廠商時,為了讓所有參與的投標者都能獲得正式、具法律效力且可供日後查證的通知,法律會要求機關必須採用哪一種特定的傳達形式,而非僅是口頭告知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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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A),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通知義務」的級距門檻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一道細節度較高的題目,主要在測驗招標程序中,「書面通知」在不同採購規模下的法定必要性。你展現了優秀的法律邏輯,能區分公告金額(threshold amount)以上與未達公告金額在行政程序上的寬嚴之分。
法定書面通知的要求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無論是決標結果還是無法決標,都必須將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相較之下,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選項 B、C),其招標與通知程序通常較具彈性,不強制要求必須採用正式書面通知。而選項 (D) 的審標結果雖常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告知,但在法律強制力上,仍以「決標或無法決標」的終局結果通知最為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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