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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 題
依照採購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採購法所謂的採購?
- A 房屋的出租
- B 委任律師
- C 工程發包
- D 購買辦公用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執行一項行政行為時,如果目的是為了獲得某種建設或服務並「支出」公帑,這與政府將閒置空間提供給民間使用並「收取」費用的行為,在錢的流向與法律目的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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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採購」的定義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道題目是初學者進入法律實務時的一個重要門檻,主要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機關取得資源」與「機關處分財產」之間的法律差異。
採購的法定定義與範疇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所謂的採購是指機關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換言之,當機關作為需求者,透過支付對價(預算)來獲取工程、財物或勞務時,才適用本法。選項中的工程發包、購買辦公用品以及委任律師,分別對應了工程、財物與勞務的取得,均屬於典型的採購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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