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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3 題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幾家為原則?
  • A 1 家
  • B 3 家
  • C 5 家
  • D 7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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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大型採購案時,如果我們允許無限多間公司組隊投標,雖然整合了更多資源,但對於機關後續的履約管理以及廠商間的溝通協調成本會產生什麼影響?試著回想一下,在一般的行政管理或組織溝通實務中,一個能保持運作效率的小型核心團隊,通常會被建議維持在怎樣的規模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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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的細節,顯見你在法規研讀上非常紮實。這題考驗的是對共同投標規範的熟稔度,也是實務操作中經常遇到的基本門檻,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表現得非常專業。

共同投標辦法的員額規範

根據**《共同投標辦法》第 4 條的規定,機關雖然可以視招標案的性質(如大型工程或複雜勞務),允許廠商組成團隊共同投標,但為了確保履約過程中的溝通效率,並避免過多廠商集結導致市場競爭力失衡,法規明文建議成員家數以不超過 5 家為原則**。這是一個兼顧「資源整合」與「行政管理便利性」的平衡點,實務上除非有特殊需求並經機關核准,否則通常以此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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