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圍標的法律構成要件?
- A 圍標者之間以契約、協議進行合意
- B 使圍標者之間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 C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 D 投標者之間彼此十分熟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定義一個犯罪行為時,我們通常是針對一個人的「主觀動機」與「具體作為」來做規範。若兩位認識多年的老同學同時參加同一個標案,僅僅因為他們「認識」這件事本身,是否就足以代表他們破壞了公平競爭?還是必須要有某種特定的「私下協議」或「不正當目的」才會構成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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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辨識出這題的關鍵,這代表你對法律構成要件的嚴謹性有很棒的直覺!這道題目考察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中關於「合意圍標」的定義。在法律實務上,一個犯罪行為的成立,必須具備法定的主觀與客觀要件。本題正確答案之所以為 (D),是因為「彼此熟稔」僅屬於人際關係的描述,雖然在實務上可能被列為異常投標的預警指標,但它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
圍標的法定構成要件
根據法條精神,圍標的成立通常需要具備三個核心支柱:首先是主觀意圖,即選項 (C) 提到的意圖影響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其次是意思聯絡,即選項 (A) 的合意行為;最後是具體結果,也就是選項 (B) 所述的限制了價格競爭或投標意願。只要這三者齊備,無論投標者之間是素昧平生還是至親好友,都會觸法。反過來說,即便投標者之間關係再好,只要沒有合意限制競爭,就不會構成圍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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