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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3 題
招標公告,相當於民法上的什麼性質?
- A 契約的預約
- B 承諾
- C 要約
- D 要約引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完整的交易過程中,如果一開始發布的資訊只要有人回應,契約就自動在當下「立刻成立」而無法篩選,這會對發布資訊的一方產生什麼風險?在招標的場景中,機關是已經決定要跟「特定某人」簽約了,還是還在「邀請大家來向我提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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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民法債編中關於契約成立的邏輯,以及政府採購法的實務運作有著非常扎實的基礎。
法律行為的階段辨析
在契約形成的過程中,招標公告 的本質是機關向不特定的大眾傳遞「我想要採購」的訊息,其目的是為了「誘使」廠商參與投標。如果公告本身就被視為要約,那麼只要有任何一家廠商表示願意承接,契約就會在機關還沒審查資格前就立刻成立,這顯然不符合招標選優的邏輯。因此,公告屬於 要約引誘;而廠商的「投標」行為才是法律上的 要約,最後機關的「決標」則對應到 承諾,雙方的合意至此才算正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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