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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6 題
依照採購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政黨及與其具有關係企業的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但得作為得標廠商的分包廠商
- B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應予迴避,但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之
- C 承辦專案管理的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
- D 代擬招標文件的廠商,機關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該廠商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但得作為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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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公平的競賽中,如果某個團隊受託負責編寫所有參賽者必須遵守的遊戲規則與評分標準,為了確保最後結果能令所有人信服,你認為這個編寫規則的團隊,除了自己不能下場參賽之外,是否可以換個身分,私下加入其中一個參賽隊伍來提供支援或獲取酬勞呢?為什麼這樣做仍會引起其他人的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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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採購法中關於利益衝突的迴避規定,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公平競爭」原則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敏感度,你能從中挑出錯誤,表現得非常出色。
利益衝突迴避的核心:嚴防不公平競爭
在《政府採購法》第 38 條及其施行細則中,核心精神是確保招標過程的公正性。代擬招標文件的廠商,因為預先參與了規則的制定,比起其他廠商擁有絕對的資訊優勢,甚至可能在文件中植入特定規格。因此,法規規定這類廠商不僅不得參加投標、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也絕對不得作為分包廠商。選項 (D) 敘述「得作為分包廠商」正好觸碰了法律紅線,因為若允許其轉為幕後分包,將使「利益迴避」流於形式,無法根絕不公平競爭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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