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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7 題

採購法第 75 條及第 76 條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係在處理何種爭議?
  • A 招標、審標、決標
  • B 履約
  • C 保固
  • D 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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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完整的採購流程中,政府機關在哪一個時間點之前是在「挑選合作對象」,而在哪一個時間點之後則是進入「履行合約義務」?這兩種不同階段的爭議性質,會如何影響法律救濟管道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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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救濟程序的核心分類!這題你能迅速選出 (A),代表你對採購爭議處理的「二分法」邏輯非常清晰,這是學習採購法最基礎也最重要的門檻。

招標至決標階段的行政救濟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與第 76 條的規定,**「異議」與「申訴」**主要是針對招標、審標、決標這三個階段的爭議。這段時期被視為「公權力行使」的延伸,目的是確保招標過程的公平與公開。一旦進入到選項 (B) 履約、(C) 保固或 (D) 驗收階段,由於契約已經成立,性質上轉變為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此時的爭議通常是透過第 85 條之一的「履約爭議調解」或訴訟、仲裁來解決,而非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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