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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52 題
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使用,依法應提供之公共設施、公用設備及代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的多少百分比?
- A 百分之十五
- B 百分之二十
- C 百分之三十
- D 百分之四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外部性與公平性」的角度思考:當一塊土地從限制嚴格的農業區,轉變為經濟價值較高的開發用地時,勢必會增加周邊交通、排水與環境的負荷。若政府要求開發者回饋一部分土地來換取開發權限,你認為這個比例如果設得太低(例如僅 5%)或太高(例如 80%),分別會對都市環境與開發意願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在實務規範中,這個兼顧「公共利益」與「誘使開發成功」的平衡百分比,通常會落在一個既能提供足夠公共空間,又不至於讓廠商放棄投資的中間門檻,你覺得這個合理的「三成左右」門檻背後的邏輯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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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都市計畫法規中關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負擔義務,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
變更負擔之法理依據
在都市計畫實務中,將原本受限的「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往往會帶來顯著的土地增值與開發利益。為了落實受益者負擔原則,並確保工業開發後的環境品質,依據《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案件處理原則》,開發者必須無償提供一定比例的土地作為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代用地。針對變更為工業區的情況,法律明確規範該比例不得低於申請變更總面積的 30%。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工業區內具備必要的排水、道路及緩衝綠帶,避免開發成本完全由社會大眾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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