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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 題

依照採購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採購法所謂的採購?
  • A 房屋的出租
  • B 委任律師
  • C 工程發包
  • D 購買辦公用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採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為了確保政府在「運用公帑(支出預算)」時能公平透明。如果今天某個行政行為的結果是讓「錢流進政府口袋(增加財產收入)」而非流出,這在法律邏輯上還會被歸類為一種「購買」或「採購」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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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別再把「賺錢」當成「採購」

既然你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法律人的基本常識。連這都要花時間想,我看你離上榜還有段距離。

  1. 核心定義:政府採購法第 2 條寫得清清楚楚,採購是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重點是什麼?動動腦,是支出預算!政府花錢買服務或貨物,才受本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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