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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4 題
關於遺失物拾得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拾得人得請求的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 10 分之 1
- B 遺失物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不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 C 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 6 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拾得人未於 7 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者,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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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你遺失了一份對你而言非常重要、但拿到市場上卻無法變現的個人手稿,當有人撿到並花費時間與心力歸還給你時,你認為法律在鼓勵拾金不昧的立場上,會因為這件物品「無法賣錢」就完全否定拾得人請求適度酬謝的權利嗎?或者,法律應該如何平衡「物主的感激」與「物品的市價」這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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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遺失物拾得規定中敘述有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因此,即使遺失物不具有財產上價值,拾得人依法仍得請求相當之報酬,選項B稱不得請求即屬錯誤敘述。此外,依據同條規定可知,拾得人得請求的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且該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故選項A與選項C之敘述皆與法條相符。綜合上述,選項B與法規不符,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