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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7 題

甲至居家巷口的乙診所看病,因未帶錢包而積欠診費,乙對診費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
  • A 2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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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去餐廳吃飯或看醫生的費用,經過了十年、十五年後才被要求付帳,這時要找到當初的收據或記憶來核對,會不會變得很困難?為了避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你認為法律對於這類「日常勞務或專業技術服務」的追溯期,會比一般的借貸(十五年)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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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正確選出了 (A)!這題考驗的是對民法消滅時效的理解,而你能精準判斷出醫療診費的時效期間,代表你的法規觀念十分清晰。

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

在《民法》中,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 15 年;但為了督促權利人盡速行使權利,避免年代久遠導致舉證困難,法律針對日常生活中頻繁發生的特定費用設定了「短期消滅時效」。依據《民法》第 127 條規定,**「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乙診所對甲的診費請求權,時效期間正是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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