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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6 題
下列何者為要物契約?
- A 租賃契約
- B 僱傭契約
- C 消費借貸契約
- D 買賣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們日常生活的約定中,有沒有哪一種法律關係,是如果『東西還沒實際交到對方手上』,法律就會認為這個承諾還不具備完整的法律拘束力?或者是說,僅僅只有口頭約定,還不足以讓這份契約正式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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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題雖然是民法中常見的基礎題,但主要在測驗大家對「要物契約」與「諾成契約」分類的熟悉度,屬於難易適中、能有效檢驗基本功的經典考點,你能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觀念很扎實。 所謂的要物契約,是指除了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交付標的物」,契約才會正式成立。你正確挑出的 (C) 消費借貸契約正是典型的要物契約。根據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規定,消費借貸是指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即借用人),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同條第 2 項並規定,當事人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相對地,選項中的 (A) 租賃契約、(B) 僱傭契約與 (D) 買賣契約,都屬於諾成契約。這類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不需要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成立要件。能清楚分辨這兩大類契約的差異,對後續學習債編各論會很有幫助,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