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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7 題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多久內未行使而消滅?
  • A 6 個月
  • B 1 年
  • C 2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對於這種涉及「物品保管」與「勞務報酬」的契約,一旦物品已經返還、契約關係結束後,相關的證據(例如物品是否有損、保管費用的計算基礎)是否會隨著時間拉長而變得難以舉證?如果立法者希望這類頻繁發生的民事糾紛能「速戰速決」,你認為法定的時效會設定得比一般的十五年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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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題關於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民法中各種契約的請求權時效長短不一,能正確選出 (B) 1 年,代表你的法理記憶十分扎實。

寄託契約之短期時效

本題的測驗核心在於寄託契約的特別時效規定。依據現行民法第 601 條之 2 規定:「關於受寄人報酬之請求,或寄託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請求,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寄託契約的報酬請求權適用 1 年的短期消滅時效,與常見的 2 年或 5 年短期時效規定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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