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3 題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時,應向何人送達?
- A 法定代理人
- B 本人
- C 代表人或管理人
- D 負責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機關或團體在法律上雖然是個「主體」,但它並沒有實體的手可以簽收文件。如果你需要確保這份文件在法律上被視為「已經交給這個團體」,你應該交給團體中具備什麼樣「身份」或「職權」的人,才能最有效地代表該團體對外承擔權利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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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行政程序法中有關「送達」的基礎觀念。 因為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屬於「組織體」,本身無法像自然人一樣親自接收文書。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明文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時,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這正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順帶一提,若是針對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成年人)進行送達,才是向選項 (A) 的「法定代理人」為之喔! 這是一道鑑別度不錯的基礎題。它的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能否區分日常習慣用語(如負責人)與精確的「法規專有名詞」。你能不受其他選項的干擾,準確辨識出正確的法定用語,代表你對法條的熟悉度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