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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7 題
對於授益處分撤銷後,補償金額有爭議時,相對人得向何者提出救濟?
- A 普通法院
- B 行政法院
- C 原處分機關
- D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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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問題是源自於政府行使「公權力」(例如撤銷行政處分)所產生的金錢糾紛,而非一般私人之間的買賣或契約爭議時,哪一個法院體系才是專門設計來處理這類「公法法律關係」爭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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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同學能準確選出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 Court),代表你對行政救濟管道的公私法分界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核心的判斷能力。
補償金額爭議的救濟依據
本題考查的是「違法行政處分(Beneficial 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經撤銷後」的信賴補償問題。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3 項之規定,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若有不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Performance Action)。這屬於典型的公法上爭議,因此並非由處理私權糾紛的普通法院管轄,而是交由行政法院審理,以保障受處分人的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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