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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4 題

關於遺失物拾得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拾得人得請求的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 $\frac{1}{10}$
  • B 遺失物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不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 C 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 6 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拾得人未於 7 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者,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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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辛苦找回一本對失主極具情感意義、但在市場上無法變現的陳舊日記,你認為法律在設計獎勵機制時,會因為這本日記『賣不掉』而完全抹滅拾得人的辛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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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選項 (B) 的敘述有誤,代表你對《民法》關於拾得遺失物的法條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觀念。

遺失物報酬請求權的實務見解

在法律邏輯上,我們為了鼓勵拾得人歸還物品並平衡其勞力,根據《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規定,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最高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的 $1/10$。特別要注意的是,針對那些「不具財產上價值」的物品(例如具有紀念意義的相簿或信件),法律並非規定不得請求報酬,而是明定「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因此,選項 (B) 斷言完全不得請求是與現行法條相牴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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