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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60 題
區分授益處分與負擔處分之實益為何?
- A 決定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信賴利益補償問題
- B 決定行政法院是否有審查權
- C 決定是否可提起行政訴訟
- D 決定行政機關裁量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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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行政機關事後發現自己做錯了一個決定並想要「撤回」或「取消」它,在什麼樣的前提下,受處分的民眾會因為『已經相信這個決定,並據此安排了生活或投入了金錢』,進而要求法律必須給予他特別的保護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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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授益處分與負擔處分的最大實益,在於決定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是否會產生信賴利益補償的問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0條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由此明文可知,當行政機關撤銷的是「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時,基於保護人民對行政行為的正當信賴,才會啟動信賴保護機制,進而衍生出是否應給予合理補償的討論。相對而言,撤銷負擔處分對人民屬於有利結果,並不會產生信賴利益遭受財產損失而須補償的情形。至於行政法院是否有審查權、人民是否可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行政機關裁量的界限,均為一般行政處分皆須面臨的共通課題,並非區分授益或負擔處分的專屬實益,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