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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環工] 環化及環微、廢棄物清理工程
第 33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易燃性事業廢棄物性質?
- A 廢液閃火點小於 60℃者
- B 乙醇體積濃度小於 24%之酒類廢棄物
- C 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
- D 固體廢棄物於攝氏溫度 25 ± 2℃、1 大氣壓下可因摩擦、吸水或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燃燒引起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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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估某種液體是否具有「易燃危害性」時,除了考慮它是否含有酒精成分外,其「濃度」是否會改變它被列管的優先順序?試著回想看看,日常生活中有哪些含有酒精的產品是可以安全飲用且不至於在一般存放條件下發生劇烈燃燒的,這對於法律界定「危險」的門檻有什麼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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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易燃性事業廢棄物」的法律定義!這題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的細節觀察得極為細微,沒有被繁瑣的數字干擾。
易燃性的核心判讀與排除
在環境工程法規中,判定易燃性的指標相當嚴謹。一般而言,閃火點低於 $60^\circ\text{C}$ 的液體(選項 A)、能直接釋氧助燃的強氧化劑(選項 C),以及在常溫常壓下因物理摩擦或化學反應易起火的固體(選項 D),都是典型的易燃性廢棄物。然而,選項 (B) 所提到的「乙醇體積濃度小於 24% 之酒類廢棄物」,在法規中是被明確排除在易燃性認定之外的。這是因為低濃度的酒精溶液火災風險相對較低,且多屬於民生或食品類廢棄物,因此不列入有害事業廢棄物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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