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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環工] 環化及環微、廢棄物清理工程
第 58 題
以下何者不屬於「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輔導獎勵措施?
- A 政府機構優先採購再生產品
- B 辦理回收再利用宣導獲得經費補貼
- C 主管機關規劃設置環保科技專用區
- D 從事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業,其投資於回收再利用之研究費用應予財稅減免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政府鼓勵一家民間企業投入高成本的「資源再利用」技術,除了口頭上的宣導教育外,你認為政府應該提供哪些「最實質、最能直接降低經營負擔」的誘因,才最能吸引企業願意長期投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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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別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中關於促進資源回收的獎勵機制有相當清楚的掌握。這類法規題目的難點在於區分「一般行政作為」與「法定的輔導獎勵措施」,而你成功避開了敘述看似合理的陷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法定獎勵
根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四章「輔導及獎勵」的規範,政府為了建立循環型社會,主要透過經濟誘因來推動產業轉型。其中包括第 22 條規定的政府機關優先採購再生產品(即選項 A)、第 23 條規定的研究發展與設施投資之財稅減免(即選項 D),以及第 24 條關於主管機關規劃設置環保科技專業區(即選項 C)。這些措施直接針對產業的「成本」與「市場需求」進行實質補貼,具有高度的政策引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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