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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起訴請求乙拆屋還地,第一審法院以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訴,甲不服上訴第二審,第二審法院仍以同一理由判決駁回其訴,甲再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亦認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判決駁回甲之第三審上訴。全案確定後,甲認為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之確定判決,均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以及同項第 10 款之為判決基礎之證言係虛偽陳述之再審事由,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將第一、二、三審之確定判決廢棄,並就本案請求為有理由之判決。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原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之確定判決,是否均為再審之訴之適格對象,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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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再審客體適格」測驗題。拿到題目後,我們要先進行爭點辨識與層次拆解。

  1. 辨識核心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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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民事訴訟法中「再審客體適格」之問題。甲對乙拆屋還地之訴經三審判決確定,甲針對一、二、三審判決均提起再審。爭點可拆解為:

  1. (附帶爭點)第一審判決經第二審法院為本案判決後,是否仍具再審客體之適格?
  2. (附帶爭點)第二審判決作為最終事實審,於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款事由下,是否均為適格之再審客體?

小題 (二)

受理再審事件之第二審法院,有無管轄權?程序上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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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再審管轄權與程序處理題,但本題真正的高分關鍵不只是『切割管轄』,還要先看出第一審判決部分受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3項限制,根本不得提起再審之訴。考生在考場上應如何思考本題: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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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對不同審級之確定判決合併提起再審之訴時,其管轄權之歸屬及受訴法院之程序處理;但另有一個前提陷阱:第二審法院已就本案為本案判決者,對第一審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1. 核心爭點:甲同時以民事訴訟法(下同)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款事由,對第一、二、三審判決提起再審,其管轄權應如何認定?其中,第一審判決部分是否根本不得提起再審?
  2. 附帶爭點:第二審法院受理本案後,對於無管轄權部分及不合法部分,應分別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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