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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三、甲女與乙女為同性戀伴侶,甲女在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並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變更登記而成為甲男後,再與乙女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婚後在甲男的同意下,乙女接受人工生殖手術而懷孕生下丙男,並登記丙男為甲、乙二人之子女,甲男亦將丙男視若己出,疼愛有加,但甲男之父丁男卻始終不承認乙女為甲男之配偶,亦以丙男無血緣聯絡而拒絕承認其為孫子女。數年後,甲男突然去世,而由乙女及丙男繼承其死後遺留之龐大遺產。丁男遂向法院以甲男與乙女實屬同性結婚而為無效,及丙男與甲男無血緣聯絡而非婚生子女為由,請求回復其對於甲男遺產之繼承權。試從民法及相關法律之觀點分析: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男死後,其遺產應由何人繼承?應繼分比例又應如何分配?(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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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爭點:確定繼承人範圍。基於前一題的結論,乙女是合法配偶,丙男是合法直系血親卑親屬。甲男之父丁男是否有繼承權?
  2. 附帶爭點:丁男得否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否認之訴僅限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提起,丁男(祖父)並非適格之原告。故丁男無法推翻丙男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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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確認甲男死亡時之法定繼承人順位,以及甲男之父(丁男)是否具備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當事人適格,進而影響繼承權之分配。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甲男與乙女結婚之效力如何?甲男與丙男之親屬法上法律關係如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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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爭點(變更性別後之婚姻效力):103年時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無釋字748號)。但甲女已依規定變更性別登記為「甲男」。戶籍法及內政部函釋允許變更性別,變更後甲男與乙女即為「一男一女」之結合,完全符合當時民法關於婚姻之實質與形式要件,故婚姻有效。
  2. 核心爭點(無血緣子女之婚生推定與人工生殖法):乙女受胎期間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丙男依法受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婚生推定。但甲男無生殖能力(因變性),是否有婚生推定適用?實務通說採「形式客觀說」,只要在婚姻存續中受胎即受推定,未經合法提起否認之訴前,任何人不得主張其非婚生。另外,甲男同意乙女接受人工生殖,依人工生殖法第23條第1項,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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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主要涉及:一、性別變更登記後,與原同性伴侶締結婚姻之效力;二、夫無生殖能力但同意妻實施人工生殖所生子女之身分認定,以及民法婚生推定效力之不可剝奪性。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