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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乙、丙、丁共有一筆位於高雄市夜市之土地,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於 2014 年 7 月間,戊未經共有人之同意,擅自將該地供戊自己設置夜市攤位,販賣鹽酥雞,並於其餘土地設置停車收費管理室及 50 個停車位,停車費以次計算,每輛車每次收取新臺幣 200 元。 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得否單獨請求戊拆除攤位及停車收費管理室及 50 個停車位等設施,並交還該地於甲自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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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爭點:各共有人單獨行使物上請求權的界線。戊無權占有共有地,甲得否「單獨」請求拆除?得否請求交還「於自己」?
  2. 思考順序:先確立甲有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再依第821條討論行使方式。第821條本文規定各共有人得為全體利益「單獨」請求排除侵害(拆除);但書規定,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僅得請求交還於「共有人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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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共有人單獨行使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時,其聲明之請求內容是否符合民法第821條「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及「交還於共有人全體」之要件。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戊無權占有甲、乙、丙、丁共有土地設置停車場,因收取停車費而獲得利益,致土地共有人受有損害情形,甲得否按其應有部分,本於所有權之請求,請求戊返還所受利益之停車費?(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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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爭點(不當得利的客體):戊無權占有土地開停車場收費。共有人甲請求返還的客體是「停車費」還是「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營業收入(停車費)包含勞務、設備投入等,並非單純占有土地的直接利益,故只能請求「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2. 核心爭點(不當得利請求權是否受第821條限制):甲得否「按其應有部分」請求?最高法院認為,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屬於「可分債權」,與第821條物上請求權性質不同,各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單獨請求,無須請求返還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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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兩大爭點:一、無權占有他人土地經營業務,所有權人所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客體為何(營業利潤抑或租金利益);二、共有人基於不當得利法則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時,得否按其應有部分單獨請求。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