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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丙、丁共有一筆位於高雄市夜市之土地,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於 2014 年 7 月間,戊未經共有人之同意,擅自將該地供戊自己設置夜市攤位,販賣鹽酥雞,並於其餘土地設置停車收費管理室及 50 個停車位,停車費以次計算,每輛車每次收取新臺幣 200 元。 試問: (一)甲得否單獨請求戊拆除攤位及停車收費管理室及 50 個停車位等設施,並交還該地於甲自己?(20 分) (二)戊無權占有甲、乙、丙、丁共有土地設置停車場,因收取停車費而獲得利益,致土地共有人受有損害情形,甲得否按其應有部分,本於所有權之請求,請求戊返還所受利益之停車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得否單獨請求戊拆除攤位及停車收費管理室及 50 個停車位等設施,並交還該地於甲自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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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請注意,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共有物受侵害」基本題型,考驗各位對條文細節的敏銳度。看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不要一看到「共有人甲單獨請求」就急著寫可以或不行,題目的問句裡藏著陷阱!

  1. 核心爭點:共有人單獨行使物上請求權時,其「返還共有物之聲明或受返還人」有無限制?(民法第821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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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共有人對第三人無權占有共有物時,如何行使物上請求權。具體爭點可分為二:

  1. 附帶爭點:共有人甲得否「單獨」向無權占有之第三人戊請求拆除地上設施(妨害除去)?
  2. 核心爭點:共有人甲請求無權占有人戊交還土地時,得否請求「交還於甲自己」?

小題 (二)

戊無權占有甲、乙、丙、丁共有土地設置停車場,因收取停車費而獲得利益,致土地共有人受有損害情形,甲得否按其應有部分,本於所有權之請求,請求戊返還所受利益之停車費?(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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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雙層陷阱題」。看到題目,多數人會直覺想到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但請仔細看題目的問法:「甲得否按其應有部分,本於所有權之請求,請求戊返還所受利益之停車費?」這句話裡面藏了三個地雷。第一,「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也就是民法第767條、第821條的物上請求權,能不能用來討金錢收益?第二,無權占有土地的不當得利,是否等於戊營業收取的「停車費」?第三,就算不當得利只能算相當租金,是否還有民法第177條第2項「不法管理」可以把停車費收益打回來?

  1. 核心爭點一:物上請求權的客體與效力範圍(佔20%)。你必須先正面回答:民法第767條、第821條的請求客體是物之返還、妨害除去或妨害防止,不能直接作為請求金錢利益(停車費)的基礎。第821條所謂「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不是所有因所有權受侵害而生的債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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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無權占有共有土地所生之收益返還問題,具體爭點可分為下列層次:

  1. (核心爭點)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客體:土地共有人得否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所稱「本於所有權之請求」,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營業收益(停車費)?
  2. (核心爭點)不當得利之客觀利益計算標準:無權占有土地經營停車場,共有人依民法第179條或第184條得請求者,究竟為「收取的停車費」,抑或是「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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