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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主張 A 地原係甲出資向訴外人丁所購買,基於節稅考量,乃借用乙名義而由丁逕將 A 地移轉登記在乙名下。詎乙未經其同意,擅自以買賣為由,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所有。甲乃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終止其與乙間就 A 地之借名登記契約,藉以準用委任關係規定以行使權利,並主張乙、丙之行為損害甲之權利,起訴法律依據為借名登記契約及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且聲明:(一)乙、丙間就 A 地所為買賣行為,應予撤銷;(二)丙應塗銷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乙所有。試問:對於甲之上述聲明及陳述,法院應如何闡明?(38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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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實體法與訴訟法交錯」的題型。核心爭點在於法院之「闡明權(義務)」,特別是當原告實體法主張顯有錯誤時的處理。第一步,先分析甲的實體法主張有無理由:甲欲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撤銷乙、丙之買賣及移轉登記,但甲對乙的權利(終止借名登記後的返還請求權)是「特定物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3項規定,不得行使撤銷權。第二步,將實體法上的錯誤連結到訴訟法:當事人主張法律上見解有誤,或聲明不當,法院不能逕以無理由駁回,必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第199條之1規定行使闡明權。第三步,闡明的具體內容為何?必須分為兩種情況推演(取決於實務對於借名登記出賣人處分行為採有權處分或無權處分說),向甲闡明是否變更訴訟標的或聲明(例如改依代位行使物上請求權,或改請求損害賠償)。⚠️常見陷阱:考生容易只討論實體法上借名登記的效力,而忘了本題的發問核心是「法院應如何闡明」,必須緊扣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及第199條之1作答,篇幅分配上訴訟法應佔據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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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原告甲之實體法主張(依民法第244條撤銷特定物債權之詐害行為)於法不合時,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何行使闡明權,以避免突襲性裁判並澈底解決紛爭。附帶爭點為借名登記之出名人(乙)擅自處分標的物之效力。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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