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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一、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主張 A 地原係甲出資向訴外人丁所購買,基於節稅考量,乃借用乙名義而由丁逕將 A 地移轉登記在乙名下。詎乙未經其同意,擅自以買賣為由,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所有。甲乃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終止其與乙間就 A 地之借名登記契約,藉以準用委任關係規定以行使權利,並主張乙、丙之行為損害甲之權利,起訴法律依據為借名登記契約及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且聲明:㈠乙、丙間就 A 地所為買賣行為,應予撤銷;㈡丙應塗銷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乙所有。試問:對於甲之上述聲明及陳述,法院應如何闡明?(38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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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民法與民訴綜合題」。在看到這種題目時,首先要冷靜,不要一看到「借名登記」、「無權處分」就見獵心喜,把所有的篇幅都拿去寫實體法的爭議(例如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這會直接掉入出題老師的陷阱! 📌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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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為實體法與程序法綜合題。核心爭點在於「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民法第244條)於實體法上顯無理由時,法院應如何行使闡明權(民訴第199條及第199條之1)」;附帶爭點則是「特定物給付債權是否得適用民法第244條撤銷訴權」。答題上應先確立實體法之定性,再開展法院程序上之具體闡明作為。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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