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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一、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主張 A 地原係甲出資向訴外人丁所購買,基於節稅考量,乃借用乙名義而由丁逕將 A 地移轉登記在乙名下。詎乙未經其同意,擅自以買賣為由,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所有。甲乃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終止其與乙間就 A 地之借名登記契約,藉以準用委任關係規定以行使權利,並主張乙、丙之行為損害甲之權利,起訴法律依據為借名登記契約及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且聲明:㈠乙、丙間就 A 地所為買賣行為,應予撤銷;㈡丙應塗銷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乙所有。試問:對於甲之上述聲明及陳述,法院應如何闡明?(38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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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民法與民訴綜合題」。看到這種題目時,首先要冷靜,不要一看到「借名登記」、「無權處分」就把所有篇幅拿去寫實體法爭議;但也不能忽略實體法已經因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及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52號裁定而有重要發展。 📌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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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實體法與程序法綜合題。核心爭點在於「原告以民法第244條第2項撤銷乙、丙就A地買賣,並請求丙塗銷登記回復為乙所有時,若其目的實為保全借名登記終止後之特定物返還債權,法院應如何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及第199條之1闡明」。附帶爭點包括:民法第244條第3項對特定物給付債權之限制、出名人乙處分借名登記不動產之效力,以及甲可能改以通謀虛偽、代位物上請求權或共同侵權行為作為訴訟標的。

  1.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第2項: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並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2.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第1項: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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