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主張 A 地原係甲出資向訴外人丁所購買,基於節稅考量,乃借用乙名義而由丁逕將 A 地移轉登記在乙名下。詎乙未經其同意,擅自以買賣為由,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所有。甲乃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終止其與乙間就 A 地之借名登記契約,藉以準用委任關係規定以行使權利,並主張乙、丙之行為損害甲之權利,起訴法律依據為借名登記契約及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且聲明:(一)乙、丙間就 A 地所為買賣行為,應予撤銷;(二)丙應塗銷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乙所有。試問:對於甲之上述聲明及陳述,法院應如何闡明?(38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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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你要立刻辨識出這是一題「實體法與訴訟法交錯」的經典題型。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法院的「闡明權(義務)」,特別是當原告實體法主張顯有錯誤時,法院該如何處理;而附帶爭點則是實體法上「借名登記之出名人擅自處分標的物之效力」。 作答的論述順序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步,先檢驗甲的實體法主張。甲想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撤銷乙、丙的買賣與移轉登記,但甲終止借名登記後對乙的權利是「特定物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3項規定,絕對不能行使撤銷權。第二步,把實體法的錯誤連結到訴訟法。當事人主張的法律見解有誤或聲明不當時,法院不能直接用無理由駁回,必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及第199條之1第1項規定行使闡明權。第三步,寫出闡明的具體內容。這裡要依據實務對借名登記出賣人處分行為採「有權處分說」或「無權處分說」分開推演,告訴甲可以怎麼變更訴訟標的或聲明(例如代位行使物上請求權,或是改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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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關於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行使撤銷權於法不合時,法院應如何依民事訴訟法行使闡明權,以及借名登記出名人處分標的物之效力,茲論述如下: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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