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二、甲以乙公司向其借款,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公司給付款項。乙公司則抗辯:本件借貸契約係由非其公司之董事長 A 所簽立,對其公司不生效力,自無庸負擔清償責任。法院審理結果,認 A 雖非為乙公司之董事長,但仍擔任總經理一職,故其有權簽立消費借貸契約,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判決乙公司敗訴確定(下稱前案訴訟),乙公司並已給付甲款項。乙公司嗣以甲明知 A 非為乙公司之董事長,竟與其簽訂消費借貸契約,該契約自始無效,依契約無效回復原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規定,另行起訴請求甲給付乙公司該借款(下稱本案訴訟)。甲抗辯:本件已有前案訴訟,故乙公司提起本案訴訟違反既判力,退步言之,前案訴訟中已就 A 有無權限代表乙公司簽立借貸契約為認定,於本案訴訟應有爭點效之適用。試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本案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37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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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民事訴訟法『判決效力』綜合題。看到這種『前案...後案...』的題型,你的直覺反應就必須是:既判力、爭點效、反射效、遮斷效的檢驗。本題配分為 37 分,作答時間約為 35 分鐘。 【解題思路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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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前後兩訴訟之關係,主要爭點有二:
- (附帶爭點)本案訴訟是否違反前案訴訟之「既判力」?即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同一性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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