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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甲以乙公司向其借款,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公司給付款項。乙公司則抗辯:本件借貸契約係由非其公司之董事長 A 所簽立,對其公司不生效力,自無庸負擔清償責任。法院審理結果,認 A 雖非為乙公司之董事長,但仍擔任總經理一職,故其有權簽立消費借貸契約,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判決乙公司敗訴確定(下稱前案訴訟),乙公司並已給付甲款項。乙公司嗣以甲明知 A 非為乙公司之董事長,竟與其簽訂消費借貸契約,該契約自始無效,依契約無效回復原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規定,另行起訴請求甲給付乙公司該借款(下稱本案訴訟)。甲抗辯:本件已有前案訴訟,故乙公司提起本案訴訟違反既判力,退步言之,前案訴訟中已就 A 有無權限代表乙公司簽立借貸契約為認定,於本案訴訟應有爭點效之適用。試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本案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37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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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點為民事訴訟法上「既判力之客觀範圍」及「爭點效」理論。解題時必須將甲的兩個抗辯分開處理,層次分明。首先,針對「既判力」抗辯:需辨別前、後案之「訴訟標的」是否同一或為正反面關係。前案是甲對乙公司之「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後案是乙公司對甲之「不當得利/侵權/無效回復原狀請求權」,訴訟標的顯然不同,故不生既判力問題。其次,針對「爭點效」抗辯(核心爭點):必須列出實務與學說上承認爭點效的「五大要件」,並逐一將題目事實涵攝進去。前案已經將「A有無權限代表乙公司(借貸契約是否有效)」作為重要爭點,經過實質審理並判決認定「有效」,後案乙公司又以此爭點主張「無效」,正中爭點效之射程。最後,針對「法院應如何處理」,既然爭點效成立,法院不得為與前案相反之認定,故應認借貸契約有效,從而乙公司本案訴訟之實體主張無理由,應判決駁回其訴。⚠️常見錯誤:將既判力和爭點效混為一談,或者在論述爭點效時沒有列出完整要件就直接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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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前、後訴訟間之效力關係。核心爭點有二:一為後訴訟是否受前案既判力之遮斷(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二為前訴訟判決理由中關於「A有無權限簽約」之重要爭點判斷,對後訴訟是否產生「爭點效」,進而拘束後訴訟法院之認定。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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