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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甲以乙公司向其借款,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公司給付款項。乙公司則抗辯:本件借貸契約係由非其公司之董事長 A 所簽立,對其公司不生效力,自無庸負擔清償責任。法院審理結果,認 A 雖非為乙公司之董事長,但仍擔任總經理一職,故其有權簽立消費借貸契約,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判決乙公司敗訴確定(下稱前案訴訟),乙公司並已給付甲款項。乙公司嗣以甲明知 A 非為乙公司之董事長,竟與其簽訂消費借貸契約,該契約自始無效,依契約無效回復原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規定,另行起訴請求甲給付乙公司該借款(下稱本案訴訟)。甲抗辯:本件已有前案訴訟,故乙公司提起本案訴訟違反既判力,退步言之,前案訴訟中已就 A 有無權限代表乙公司簽立借貸契約為認定,於本案訴訟應有爭點效之適用。試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本案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37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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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在解這題時,必須將甲的兩個抗辯分開處理,層次分明。首先,你要辨識出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附帶爭點是「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核心爭點則是「爭點效」理論。論述順序上,需先針對「既判力」抗辯進行處理,辨別前、後案之「訴訟標的」是否同一或為正反面關係(前案是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後案是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無效回復原狀請求權),得出不生既判力問題的結論。接著再切入核心爭點「爭點效」,列出實務與學說上承認爭點效的五大要件,並將「A有無權限代表乙公司」這個前案已經實質審理並判決認定「有效」的重要爭點涵攝進去。最後,既然爭點效成立,法院不得為與前案相反之認定,推導出乙公司本案訴訟實體無理由,應判決駁回其訴的結論。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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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抗辯本案訴訟違反既判力及有爭點效之適用,是否有理由,以及本案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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