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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五億元整,共分為五千萬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整,得分次發行。」目前已全數發行。由於 A 公司經營良好,最近三年有高額盈餘,去年配發現金股利,每股新臺幣(下同)10 元。A 公司董事會考慮:⑴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要的優秀專業人才,以激勵員工、提升員工的向心力與生產力,共同創造公司整體利益。⑵鞏固公司經營權,避免被其他公司敵意併購。⑶增加公司未來所需資金,擴充生產線。因此,董事會決議發行下列特別股: 1.甲種特別股 5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 5 元發行,惟僅限於由公司員工承購,其權利、義務與普通股完全相同。但三年內不得轉讓。 2.乙種特別股 5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每股 100 元發行,由全體股東按持股比例認購。最低認購單位為 10,000 股。不足認購最低認購單位者,得相互併足,共同申購。乙種特別股股東就公司股東會所有議案(包括選舉董事、監察人),每股有表決權 100 權。 3.丙種特別股 1,0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每股 20 元發行。股東就公司所有議案,無表決權;不得參與公司股息、紅利的分派;於清算時,亦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於發行屆滿三年後、屆滿四年六個月前,得請求轉換為普通股,轉換比例為 1 股丙種特別股轉換為 1.5 股普通股。五年期滿,公司無償收回該特別股,註銷之。 問題: ㈠A 公司發行上述三種特別股,是否合法?請分別附具理由說明之。(30 分) ㈡如 A 公司不發行甲種特別股,現行公司法有無其他替代制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發行上述三種特別股,是否合法?請分別附具理由說明之。(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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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面對這題103年的商事法經典考題,千萬不要一看到『特別股』就急著把法條默寫出來!這題的層次非常多,也是考驗大家『爭點敏銳度』與『涵攝基本功』的絕佳題型。若以現行法作答,務必注意第278條已刪除,且第157條第2項目前只限制『監察人選舉』,不是董事、監察人選舉全部排除複數表決權。

  1. 公司型態(大前提):題目開宗明義說『A公司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這是最大的解題鑰匙!107年公司法修法後,大幅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的特別股設計彈性(第157條),包括複數表決權、轉讓限制、特別股轉換普通股,甚至公開發行公司不得發行之『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非公開發行公司原則上可以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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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行多種特別股之適法性。可區分為以下爭點:

  1. 附帶爭點一:A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已全數發行完畢,董事會得否逕行決議再發行新股?是否須先修章增加股份總數並記載特別股種類及權利義務?
  2. 附帶爭點二:發行新股時,員工承購、原股東優先認購及最低認購單位之設計,是否違反公司法第267條?

小題 (二)

如 A 公司不發行甲種特別股,現行公司法有無其他替代制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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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典型的「目的導向型」法制設計題(配分10分)。 看到題目問「有無其他替代制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你需要先釐清A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的「目的」究竟包含了哪些具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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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公司法上「員工獎酬制度」之運用。核心爭點為:現行公司法針對「未公開發行公司(A公司)」設有哪些員工獎酬工具?該等工具能否滿足A公司「折價發放(面額10元以5元發行)」及「限制轉讓三年」之具體目的?附帶爭點為:A公司目前股份已全數發行,且A公司章程明定每股面額10元,採行票面金額股;因此,凡以發行新股作為獎酬工具者,除須有未發行股份可供發行外,亦須處理公司法第140條第1項「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之限制。

  1. 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同條第1項至第6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
  2. 公司法第140條、第156條之1、第268條第7項(面額限制、無票面金額股與修章增資):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發行價格不受限制。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第156條之1將已發行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發行新股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等如超過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

小題 (三)

A 公司董事長甲依前述股東會決議,出售晶圓廠於善意之第三人 B 公司時,該出售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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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請注意,這是一題典型的「公司內部重大決策程序瑕疵」與「外部交易安全保障」的衝突題型。遇到這類題目,請先冷靜審題,找出題目刻意給的關鍵字。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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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公司內部決議瑕疵對外部交易效力之影響,可分為一附帶爭點與一核心爭點:

  1. 附帶爭點:A公司股東會僅有1/3股份出席,未達公司法第185條所要求之特別決議定足數,其所為「出售晶圓廠」決議之效力為何?
  2. 核心爭點(重點):A公司董事長甲依前開不成立之決議,將主要財產出售予善意第三人B公司,該買賣或讓與行為之外部效力,是否因公司內部股東會決議欠缺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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