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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五億元整,共分為五千萬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整,得分次發行。」目前已全數發行。由於 A 公司經營良好,最近三年有高額盈餘,去年配發現金股利,每股新臺幣(下同)10 元。A 公司董事會考慮:⑴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要的優秀專業人才,以激勵員工、提升員工的向心力與生產力,共同創造公司整體利益。⑵鞏固公司經營權,避免被其他公司敵意併購。⑶增加公司未來所需資金,擴充生產線。因此,董事會決議發行下列特別股: 1.甲種特別股 5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 5 元發行,惟僅限於由公司員工承購,其權利、義務與普通股完全相同。但三年內不得轉讓。 2.乙種特別股 5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每股 100 元發行,由全體股東按持股比例認購。最低認購單位為 10,000 股。不足認購最低認購單位者,得相互併足,共同申購。乙種特別股股東就公司股東會所有議案(包括選舉董事、監察人),每股有表決權 100 權。 3.丙種特別股 1,0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每股 20 元發行。股東就公司所有議案,無表決權;不得參與公司股息、紅利的分派;於清算時,亦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於發行屆滿三年後、屆滿四年六個月前,得請求轉換為普通股,轉換比例為 1 股丙種特別股轉換為 1.5 股普通股。五年期滿,公司無償收回該特別股,註銷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發行上述三種特別股,是否合法?請分別附具理由說明之。(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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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為「103年當時未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特別股之適法性」。考生務必注意,本題應適用103年之公司法,絕不可套用104年後引進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或107年修法後全面開放的特別股制度。答題時應將甲、乙、丙三種特別股分開檢驗:甲種特別股涉及「折價發行」、「限制員工為單一認購對象」及「轉讓限制」;乙種特別股涉及「複數表決權」;丙種特別股涉及「完全剝奪股東共益權與自益權」及「特別股轉換」。論述順序依序為:定性(未公開發行公司)→ 分別檢視三種特別股章程條款是否牴觸103年公司法強行規定 →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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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A公司作為「未公開發行公司」,其董事會決議發行之甲、乙、丙三種特別股內容,是否符合民國103年時之公司法規定。附帶爭點為折價發行、員工認股及轉讓限制之合法性。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如 A 公司不發行甲種特別股,現行公司法有無其他替代制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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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103年時未公開發行公司吸引及留任員工之法定工具」。甲種特別股的目的是「留才與激勵員工」。考生須回想103年時公司法提供了哪些員工獎酬制度。需注意,104年才新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第267條第8項)且僅限發行新股,未公開發行公司亦無適用。因此應聚焦於:員工庫藏股(第167-1條)、員工認股權憑證(第167-2條)、員工分紅(103年時為第235條,104年修法改為235-1)以及發行新股時員工優先認購權(第2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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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為探討在民國103年之公司法架構下,未公開發行公司為達到「吸引及留任專業人才、激勵員工」之目的,得採用何種替代性獎酬制度。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