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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五億元整,共分為五千萬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整,得分次發行。」目前已全數發行。由於 A 公司經營良好,最近三年有高額盈餘,去年配發現金股利,每股新臺幣(下同)10 元。A 公司董事會考慮:⑴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要的優秀專業人才,以激勵員工、提升員工的向心力與生產力,共同創造公司整體利益。⑵鞏固公司經營權,避免被其他公司敵意併購。⑶增加公司未來所需資金,擴充生產線。因此,董事會決議發行下列特別股: 1.甲種特別股 5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 5 元發行,惟僅限於由公司員工承購,其權利、義務與普通股完全相同。但三年內不得轉讓。 2.乙種特別股 5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每股 100 元發行,由全體股東按持股比例認購。最低認購單位為 10,000 股。不足認購最低認購單位者,得相互併足,共同申購。乙種特別股股東就公司股東會所有議案(包括選舉董事、監察人),每股有表決權 100 權。 3.丙種特別股 1,0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每股 20 元發行。股東就公司所有議案,無表決權;不得參與公司股息、紅利的分派;於清算時,亦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於發行屆滿三年後、屆滿四年六個月前,得請求轉換為普通股,轉換比例為 1 股丙種特別股轉換為 1.5 股普通股。五年期滿,公司無償收回該特別股,註銷之。 問題: ㈠A 公司發行上述三種特別股,是否合法?請分別附具理由說明之。(30 分) ㈡如 A 公司不發行甲種特別股,現行公司法有無其他替代制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發行上述三種特別股,是否合法?請分別附具理由說明之。(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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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面對這題103年的商事法經典考題,千萬不要一看到「特別股」就急著把法條默寫出來!這題的層次非常多,也是考驗大家「爭點敏銳度」與「涵攝基本功」的絕佳題型。 【第一步:審題與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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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多種特別股之適法性。可區分為以下爭點:

  1. 附帶爭點:公司授權資本已全數發行完畢,董事會逕行決議發行新股之程序是否合法?

小題 (二)

如 A 公司不發行甲種特別股,現行公司法有無其他替代制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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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典型的「目的導向型」法制設計題(配分10分)。 【爭點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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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公司法上「員工獎酬制度」之運用。核心爭點為:現行公司法針對「未公開發行公司(A公司)」設有哪些員工獎酬工具?該等工具能否滿足A公司「折價發放(面額10元以5元發行)」及「限制轉讓三年」之具體目的?附帶爭點為:A公司目前股份已全數發行,採取特定獎酬制度時之前提要件為何?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A 公司董事長甲依前述股東會決議,出售晶圓廠於善意之第三人 B 公司時,該出售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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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請注意,這是一題典型的「公司內部程序瑕疵」與「外部交易安全保障」的衝突題型。遇到這類題目,請先冷靜審題,找出題目刻意給的關鍵字。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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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公司內部決議瑕疵對外部交易效力之影響,可分為一附帶爭點與一核心爭點:

  1. 附帶爭點:A公司股東會僅有1/3股份出席,未達法定定足數,其所為「出售晶圓廠」決議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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