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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五億元整,共分為五千萬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整,得分次發行。」目前已全數發行。由於 A 公司經營良好,最近三年有高額盈餘,去年配發現金股利,每股新臺幣(下同)10 元。A 公司董事會考慮:⑴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要的優秀專業人才,以激勵員工、提升員工的向心力與生產力,共同創造公司整體利益。⑵鞏固公司經營權,避免被其他公司敵意併購。⑶增加公司未來所需資金,擴充生產線。因此,董事會決議發行下列特別股: 1.甲種特別股 5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 5 元發行,惟僅限於由公司員工承購,其權利、義務與普通股完全相同。但三年內不得轉讓。 2.乙種特別股 5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每股 100 元發行,由全體股東按持股比例認購。最低認購單位為 10,000 股。不足認購最低認購單位者,得相互併足,共同申購。乙種特別股股東就公司股東會所有議案(包括選舉董事、監察人),每股有表決權 100 權。 3.丙種特別股 1,0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每股 20 元發行。股東就公司所有議案,無表決權;不得參與公司股息、紅利的分派;於清算時,亦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於發行屆滿三年後、屆滿四年六個月前,得請求轉換為普通股,轉換比例為 1 股丙種特別股轉換為 1.5 股普通股。五年期滿,公司無償收回該特別股,註銷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如 A 公司不發行甲種特別股,現行公司法有無其他替代制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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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103年時未公開發行公司吸引及留任員工之法定工具」。甲種特別股的目的是「留才與激勵員工」,你在作答時,必須回想103年時公司法提供了哪些員工獎酬制度。論述順序上,建議先點出爭點,接著依序臚列當時可用的四種制度:員工庫藏股(第167條之1)、員工認股權憑證(第167條之2)、發行新股時員工優先認購權(第267條),以及員工分紅(103年時為第235條)。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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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A公司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達吸引及留任專業人才、激勵員工之目的,除發行甲種特別股外,現行公司法有無其他替代制度,為本題爭點。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A 公司發行上述三種特別股,是否合法?請分別附具理由說明之。(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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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你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為「103年當時未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特別股之適法性」,附帶爭點則為折價發行、員工認股及轉讓限制之合法性。 答題時,論述順序應依序為:定性(A公司為未公開發行公司)→ 分別檢視三種特別股章程條款是否牴觸103年公司法強行規定 →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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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A公司發行甲種、乙種及丙種特別股之決議,是否違反公司法關於折價發行、員工認股、股份轉讓限制、表決權及股東核心權利之規定。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