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三、A 進口商(下稱「A 公司」)進口藥品,就該藥品向 B 保險公司投保商品製造人責任保險。甲於保險期間内購買該藥品服用,但於保險期間屆滿之後,始發現並確定因服用該藥品而身體不適,乃先以電話告知 A 公司,經一個月治療痊癒之後,再向A 公司提出賠償之請求。請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A 公司應負之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有幾次?試依保險法之規定說明,並評論之。(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考點為保險法第58條及第93條之通知義務。要找出案例中發生了幾次需要通知的時間點。第一次是保險事故發生(甲電話告知A公司身體不適),第二次是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甲治療痊癒後向A提出賠償請求)。需說明現行法是否有重複通知之繁瑣問題,並進行評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為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之通知義務發動時點。具體探討A公司接獲甲「告知不適」與「正式求償」時,是否分別產生保險法上之通知義務,及正式求償時是否另依契約負通知義務。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若該保險契約就承保範圍是否包括甲於保險期間屆滿之後始發現並提出之賠償請求,並未設有明確之約定,請問:本件事故是否在承保範圍之内?(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責任保險中「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與「索賠提出基礎」(Claims-made Basis)之區別。依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原則上採「事故發生基礎」。若保單未明確約定,即回歸法定原則。涵攝時要指出「甲服用藥品」(保險事故)係發生於保險期間內,縱使發現與索賠在期滿後,仍在承保範圍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責任保險之承保基礎認定:當保險契約未明確約定承保範圍之認定基礎時,應採「事故發生基礎」抑或「索賠提出基礎」。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A 公司對 B 保險公司之請求權時效,應自何時開始進行?若 B 保險公司於接獲 A 公司之請求時,以 A 公司對甲是否有賠償責任尚未確定為理由,拒絕保險給付之請求。但於 A 公司對甲之賠償責任經法院判決確定而向 B 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之請求時,B 保險公司卻以 A 公司之請求權已逾二年之消滅時效期間爲理由,拒不理賠。試問:B 保險公司之消滅時效抗辯,是否有理由?並請評論我國相關法律關於時效制度之立法缺失。(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考點為保險法第65條第3款「責任保險時效起算點」與民法第129條、130條「時效中斷與視為不中斷」之適用與矛盾。步驟1:確認時效起算點(第三人甲向A公司請求時)。步驟2:判斷時效是否逾期。A公司向B請求,B拒絕(A未於6個月內起訴,依民法130條時效視為不中斷)。待法院判決確定已逾兩年。步驟3:B之抗辯依法條似乎有理,但此點正是學說強烈批評之處(保險人行使權利違反誠信原則,或保險法第90條與民法中斷制度扞格)。需提出評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為責任保險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點,以及保險人藉由「責任未確定」拖延理賠後,再主張「時效完成」之抗辯是否合理及相關法制缺失。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