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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進口商(下稱「A 公司」)進口藥品,就該藥品向 B 保險公司投保商品製造人責任保險。甲於保險期間内購買該藥品服用,但於保險期間屆滿之後,始發現並確定因服用該藥品而身體不適,乃先以電話告知 A 公司,經一個月治療痊癒之後,再向 A 公司提出賠償之請求。請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㈠若該保險契約就承保範圍是否包括甲於保險期間屆滿之後始發現並提出之賠償請求,並未設有明確之約定,請問:本件事故是否在承保範圍之内?(15 分) ㈡A 公司應負之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有幾次?試依保險法之規定說明,並評論之。(15 分) ㈢A 公司對 B 保險公司之請求權時效,應自何時開始進行?若 B 保險公司於接獲 A 公司之請求時,以 A 公司對甲是否有賠償責任尚未確定為理由,拒絕保險給付之請求。但於 A 公司對甲之賠償責任經法院判決確定而向 B 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之請求時,B 保險公司卻以 A 公司之請求權已逾二年之消滅時效期間爲理由,拒不理賠。試問:B 保險公司之消滅時效抗辯,是否有理由?並請評論我國相關法律關於時效制度之立法缺失。(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A 公司應負之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有幾次?試依保險法之規定說明,並評論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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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題是標準的『結合法理與具體事實』的測驗題。拿到題目時,不要急著寫『保險法第90條規定五日內通知』;這句話是錯的。第90條沒有通知義務,也沒有五日。五日期限的明文依據是保險法第58條。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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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8條所負之『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在責任保險事故具有階段性時,究竟應通知一次或兩次。附帶爭點為:保險法第90條是否本身規定『受第三人賠償請求後五日內通知』。查證結果:第90條並無通知義務或五日規定;五日通知期間的直接法源是第58條。第90條只是在責任保險中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1. 保險法第58條(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2. 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人之責任):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此條不是通知義務規定,亦未規定五日。

小題 (一)

若該保險契約就承保範圍是否包括甲於保險期間屆滿之後始發現並提出之賠償請求,並未設有明確之約定,請問:本件事故是否在承保範圍之内?(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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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當你看到這道題目時,首先要冷靜拆解題目給定的「時間軸」與「契約狀態」。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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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之「核心爭點」在於:商品/產品製造人責任保險契約對於保險期間屆滿後始發現並提出之賠償請求未另設明確承保約定時,承保範圍應依「事故發生基礎制」抑或「請求提出基礎制/索賠基礎制」判斷?本題之「附帶爭點」為:保險契約條款有疑義或未約定時,保險法第54條第2項之有利被保險人解釋原則,是否足以使期滿後始受請求之損害仍納入承保範圍。

  1. 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此為責任保險之基本規定,並揭示「受第三人賠償請求」為責任保險人負責之重要時點。
  2. 保險法第54條第2項: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惟該原則係在依契約文字、險種性質、交易實務仍有疑義時始適用,不能不問責任保險之性質而一律改採事故發生基礎。

小題 (三)

A 公司對 B 保險公司之請求權時效,應自何時開始進行?若 B 保險公司於接獲 A 公司之請求時,以 A 公司對甲是否有賠償責任尚未確定為理由,拒絕保險給付之請求。但於 A 公司對甲之賠償責任經法院判決確定而向 B 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之請求時,B 保險公司卻以 A 公司之請求權已逾二年之消滅時效期間爲理由,拒不理賠。試問:B 保險公司之消滅時效抗辯,是否有理由?並請評論我國相關法律關於時效制度之立法缺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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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我們來拆解這道103年的商事法保險法考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實務上也常發生爭議的「責任保險時效陷阱題」。看到這題,你要先有畫面感:A公司被甲求償了,去找B保險公司,B說「你責任還沒確定,我不賠」;等A公司花了三、五年打完官司確定責任了,再去找B,B卻說「距離甲跟你求償已經超過兩年,時效消滅,我不賠」。這聽起來是不是極度不合理?這就是本題的考點核心。 這是一小題(10分),篇幅不大,但要回答三個層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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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三個層次的爭議:

  1. 責任保險之保險給付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為何?(附帶爭點)
  2.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責任未確定為由拒絕理賠,嗣後又以被保險人釐清責任之訴訟期間經過,主張時效消滅而拒賠,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核心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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