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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三、A 進口商(下稱「A 公司」)進口藥品,就該藥品向 B 保險公司投保商品製造人責任保險。甲於保險期間内購買該藥品服用,但於保險期間屆滿之後,始發現並確定因服用該藥品而身體不適,乃先以電話告知 A 公司,經一個月治療痊癒之後,再向A 公司提出賠償之請求。請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A 公司應負之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有幾次?試依保險法之規定說明,並評論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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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測驗保險法第58條及第93條之通知義務,特別是「責任保險」中通知義務的雙重發動時點。 你在審題時,要敏銳地抓出案例中的兩個時間點:第一是「甲電話告知A公司身體不適」(保險事故發生),第二是「甲治療痊癒後向A提出賠償請求」(受賠償請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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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接獲第三人告知身體不適及後續正式提出賠償請求時,其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之發動時點與次數,以及現行法制之妥適性。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若該保險契約就承保範圍是否包括甲於保險期間屆滿之後始發現並提出之賠償請求,並未設有明確之約定,請問:本件事故是否在承保範圍之内?(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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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測驗責任保險中「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與「索賠提出基礎」(Claims-made Basis)的區別與適用。當你在審題時,看到「保險期間內服用」但「保險期間屆滿後始發現並索賠」,且「未設有明確約定」,就應該立刻意識到這是在考承保基礎的預設原則。 在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點出保險法第90條規定,接著分別定義「事故發生基礎」與「索賠提出基礎」這兩個概念。隨後,依據多數學說與實務見解指出,在保單未明確約定時,應回歸法定原則,推定採「事故發生基礎」。最後在涵攝時,務必明確指出「甲服用藥品」(即保險事故)是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此縱使發現與索賠的時間點在期滿後,仍屬於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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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責任保險契約未明確約定承保基礎時,應採「事故發生基礎」抑或「索賠提出基礎」,以及甲於保險期間屆滿後始發現並提出賠償請求,是否在承保範圍內。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A 公司對 B 保險公司之請求權時效,應自何時開始進行?若 B 保險公司於接獲 A 公司之請求時,以 A 公司對甲是否有賠償責任尚未確定為理由,拒絕保險給付之請求。但於 A 公司對甲之賠償責任經法院判決確定而向 B 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之請求時,B 保險公司卻以 A 公司之請求權已逾二年之消滅時效期間爲理由,拒不理賠。試問:B 保險公司之消滅時效抗辯,是否有理由?並請評論我國相關法律關於時效制度之立法缺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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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65條第3款「責任保險時效起算點」與民法第129條、130條「時效中斷與視為不中斷」之適用與矛盾。附帶爭點則是保險人行使權利是否違反誠信原則,以及現行法制的立法缺失。 在作答順序上,你可以分為三個層次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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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為責任保險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點,以及保險人藉由責任未確定拖延理賠後,再主張時效完成之抗辯是否有理由,並檢討相關法制缺失。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