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某上市公司章程第 8 條規定要旨如下:「本公司發行甲種記名式特別股 1,0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優先股利之定率為年利率 4%,依面額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分配稅後盈餘時,於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公積後,得就其餘數儘先發放甲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利,甲種特別股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發行期間六年,期滿以現金一次收回。」;第 8 條之 1 規定要旨如下:「本公司發行乙種記名式特別股 1,0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優先股利之定率為年利率 5%,依面額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分配稅後盈餘時,於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公積後,得就其餘數儘先發放甲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利,次就其餘數儘先發放乙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之股利但不累積分派。乙種特別股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但乙種特別股每股得參與分派之比例為普通股之四分之一,發行期間六年,期滿以現金一次收回」。上述二種特別股已發行五年,分別將於民國(下同)104 年度發行期滿。 該公司已發行在外流通之普通股計 1 億股,甲種及乙種特別股各 1,000 萬股,101 及 102 年度時均因景氣不佳未有盈餘可分派,103 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報,彌補虧損及扣除各該應扣或保留項目後尚有可分派稅後盈餘新臺幣(下同)2 億5,000 萬元,董事會規劃普通股每股派發現金股利 0.5 元,並每千股無償配發新股10 股以面額計價之股票股利,特別股之分派悉依章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該分派方式並經 103 年度股東會照案通過。 董事會另為處理 104 年度 5 月底應收回甲種及乙種特別股之所需資金,擬向股東會提案「為因應甲種及乙種特別股之收回期限,授權董事會以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方式籌措資金」。
二、某上市公司章程第 8 條規定要旨如下:「本公司發行甲種記名式特別股 1,0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優先股利之定率為年利率 4%,依面額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分配稅後盈餘時,於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公積後,得就其餘數儘先發放甲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利,甲種特別股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發行期間六年,期滿以現金一次收回。」;第 8 條之 1 規定要旨如下:「本公司發行乙種記名式特別股 1,0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優先股利之定率為年利率 5%,依面額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分配稅後盈餘時,於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公積後,得就其餘數儘先發放甲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利,次就其餘數儘先發放乙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之股利但不累積分派。乙種特別股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但乙種特別股每股得參與分派之比例為普通股之四分之一,發行期間六年,期滿以現金一次收回」。上述二種特別股已發行五年,分別將於民國(下同)104 年度發行期滿。 該公司已發行在外流通之普通股計 1 億股,甲種及乙種特別股各 1,000 萬股,101 及 102 年度時均因景氣不佳未有盈餘可分派,103 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報,彌補虧損及扣除各該應扣或保留項目後尚有可分派稅後盈餘新臺幣(下同)2 億5,000 萬元,董事會規劃普通股每股派發現金股利 0.5 元,並每千股無償配發新股10 股以面額計價之股票股利,特別股之分派悉依章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該分派方式並經 103 年度股東會照案通過。 董事會另為處理 104 年度 5 月底應收回甲種及乙種特別股之所需資金,擬向股東會提案「為因應甲種及乙種特別股之收回期限,授權董事會以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方式籌措資金」。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於分派基準日時持有甲種特別股 20 萬股及普通股 20 萬股,請問 A 公司可取得之分派內容為何?請附計算及說明。(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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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股利計算題。你在作答時,核心爭點在於正確解讀章程中關於「累積型、非參加型特別股」的條件,並分別計算特別股與普通股的股利分配。 論述順序上,首先應引述公司法第157條作為大前提,說明特別股權利義務依章程定之。接著進入涵攝,步驟一:檢視甲種特別股條件,確認其為「累積」且「非參加」;步驟二:計算甲種應分派股利,因為是「累積」,101、102年未發的要補發,加上103年,共計3年,據此算出A公司持有的特別股股利;步驟三:計算A公司持有的普通股股利,包含現金與股票股利;最後將兩者加總得出最終結論。
小題 (二)
B 公司於分派基準日時持有乙種特別股 50 萬股,請問 B 公司可取得之分派內容為何?請附計算並說明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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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非累積型、部分參加型特別股」之計算。在作答時,你可以依照以下步驟來建構你的論述: 步驟1:先檢視乙種特別股的條件,確認其為5%、非累積、可參加但比例為普通股四分之一。
小題 (三)
請依公司法於 100 年修正前後之不同規定,分別說明該公司擬以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作為收回特別股之資金來源,是否合法?若該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者,該決議之合法性如何?並請對 100 年之修法規定予以評論?(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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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收回特別股之資金來源限制」以及「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具股權性質公司債之權限」。 在作答時,你可以將論述順序分為三個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