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某上市公司章程第 8 條規定要旨如下:「本公司發行甲種記名式特別股 1,0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優先股利之定率為年利率 4%,依面額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分配稅後盈餘時,於依法彌補虧難及提列公積後,得就其餘數儘先發放甲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利,甲種特別股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發行期間六年,期滿以現金一次收回。」;第 8 條之 1 規定要旨如下:「本公司發行乙種記名式特別股 1,0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優先股利之定率為年利率 5%,依面額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分配稅後盈餘時,於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公積後,得就其餘數儘先發放甲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利,次就其餘數儘先發放乙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之股利但不累積分派。乙種特別股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但乙種特別股每股得參與分派之比例為普通股之四分之一,發行期間六年,期滿以現金一次收回」。上述二種特別股已發行五年,分別將於民國(下同)104 年度發行期滿。 該公司已發行在外流通之普通股計 1 億股,甲種及乙種特別股各 1,000 萬股,101 及 102 年度時均因景氣不佳未有盈餘可分派,103 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報,彌補虧損及扣除各該應扣或保留項目後尚有可分派稅後盈餘新臺幣(下同)2 億 5,000 萬元,董事會規劃普通股每股派發現金股利 0.5 元,並每千股無償配發新股 10 股以面額計價之股票股利,特別股之分派悉依章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該分派方式並經 103 年度股東會照案通過。 董事會另為處理 104 年度 5 月底應收回甲種及乙種特別股之所需資金,擬向股東會提案「為因應甲種及乙種特別股之收回期限,授權董事會以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方式籌措資金」。 試問: ㈠A 公司於分派基準日時持有甲種特別股 20 萬股及普通股 20 萬股,請問 A 公司可取得之分派內容為何?請附計算及說明。(10 分) ㈡B 公司於分派基準日時持有乙種特別股 50 萬股,請問 B 公司可取得之分派內容為何?請附計算並說明理由。(15 分) ㈢請依公司法於 100 年修正前後之不同規定,分別說明該公司擬以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作為收回特別股之資金來源,是否合法?若該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者,該決議之合法性如何?並請對 100 年之修法規定予以評論?(15 分)
某上市公司章程第 8 條規定要旨如下:「本公司發行甲種記名式特別股 1,0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優先股利之定率為年利率 4%,依面額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分配稅後盈餘時,於依法彌補虧難及提列公積後,得就其餘數儘先發放甲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利,甲種特別股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發行期間六年,期滿以現金一次收回。」;第 8 條之 1 規定要旨如下:「本公司發行乙種記名式特別股 1,0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優先股利之定率為年利率 5%,依面額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分配稅後盈餘時,於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公積後,得就其餘數儘先發放甲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利,次就其餘數儘先發放乙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之股利但不累積分派。乙種特別股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但乙種特別股每股得參與分派之比例為普通股之四分之一,發行期間六年,期滿以現金一次收回」。上述二種特別股已發行五年,分別將於民國(下同)104 年度發行期滿。 該公司已發行在外流通之普通股計 1 億股,甲種及乙種特別股各 1,000 萬股,101 及 102 年度時均因景氣不佳未有盈餘可分派,103 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報,彌補虧損及扣除各該應扣或保留項目後尚有可分派稅後盈餘新臺幣(下同)2 億 5,000 萬元,董事會規劃普通股每股派發現金股利 0.5 元,並每千股無償配發新股 10 股以面額計價之股票股利,特別股之分派悉依章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該分派方式並經 103 年度股東會照案通過。 董事會另為處理 104 年度 5 月底應收回甲種及乙種特別股之所需資金,擬向股東會提案「為因應甲種及乙種特別股之收回期限,授權董事會以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方式籌措資金」。 試問: ㈠A 公司於分派基準日時持有甲種特別股 20 萬股及普通股 20 萬股,請問 A 公司可取得之分派內容為何?請附計算及說明。(10 分) ㈡B 公司於分派基準日時持有乙種特別股 50 萬股,請問 B 公司可取得之分派內容為何?請附計算並說明理由。(15 分) ㈢請依公司法於 100 年修正前後之不同規定,分別說明該公司擬以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作為收回特別股之資金來源,是否合法?若該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者,該決議之合法性如何?並請對 100 年之修法規定予以評論?(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於分派基準日時持有甲種特別股 20 萬股及普通股 20 萬股,請問 A 公司可取得之分派內容為何?請附計算及說明。(10 分)
思路引導 VIP
【閱卷委員的思維導航】 同學好,面對這種類似會計計算的商事法實例題,很多考生會慌了手腳,或者長篇大論探討特別股的法理,這都是考場大忌!
小題 (二)
B 公司於分派基準日時持有乙種特別股 50 萬股,請問 B 公司可取得之分派內容為何?請附計算並說明理由。(1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特別股股息紅利分派計算題」,考驗的是你對公司法第157條特別股權利義務的理解,以及將「章程規定」化為「具體數字」的涵攝能力。 【看到題目後如何思考】
小題 (三)
請依公司法於 100 年修正前後之不同規定,分別說明該公司擬以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作為收回特別股之資金來源,是否合法?若該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者,該決議之合法性如何?並請對 100 年之修法規定予以評論?(15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道結合公司財務運作與修法沿革的經典商法考題。作為考生,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拆解題目的三個問號:1. 100年修法前後發行可轉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收回特別股是否合法? 2. 非公開發行公司做此決議是否合法? 3. 對100年修法的評論。這三個問題環環相扣,層次分明。 👉 【爭點辨識與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