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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五 題

甲於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以當日最高交易價格每股新臺幣(下同)35 元買進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股份 20 萬股,同年月 17 日復以平盤價每股 35 元買進 A 公司股份 30 萬股,同年月 21 日再以漲停板價每股 35 元買進 A 公司股份 20 萬股。甲之上述交易行為,經檢察官認定構成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操縱市場行為,而予起訴。甲則抗辯如下:1. 其一連串之交易並不符合「連續高價買進」之要件;2. 其買進 A 公司股份之目的係為確保 A 公司該年度股東常會改選董事時其能當選董事所需之表決權數,並非意圖抬高 A 公司股份之價格;3. 甲進行上述買進行為後,並未有賣出之行為,顯見甲之上述買進行為,亦無誘使他人買進或利用價差獲利之意圖;4. 由於當時大盤及同類股之股價皆呈現下跌趨勢,甲進行上述交易之另一目的即在避免 A 公司股份價格不合理之下跌,使 A 公司股份價格得以維持於穩定之合理價格,故無「抬高或壓低」價格之意圖。對於甲之上述抗辯,請問你如何評價之?(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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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商事法(證交法)時,請先深呼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操縱股價(連續高價買進)條款」實例題。閱卷委員已經把甲的四個抗辯列出來,這其實就是給你的答題架構。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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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連續高價買入」操縱市場行為之成立要件。甲提出四項抗辯,分別涉及客觀要件「連續」、「高價」之認定,以及主觀上「意圖抬高價格」與「經營權取得、護盤、未賣出獲利」等抗辯之評價。 「核心爭點」在於:甲於103年1月15日、17日、21日分三次以35元買進共70萬股,客觀上是否屬連續以高價買入;主觀上,甲所稱爭取董事席次或護盤目的,是否足以排除其意圖抬高或維持A公司股價之操縱意圖。 「附帶爭點」在於:本款是否以實際誘使他人買賣、實際賣出或實際賺取價差為必要;以及在大盤及同類股下跌時,以平盤價或漲停價買進以維持股價,是否仍可能構成「抬高」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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