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五 題
五、甲於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以當日最高交易價格每股新臺幣(下同)35 元買進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股份 20 萬股,同年月 17 日復以平盤價每股 35 元買進A 公司股份 30 萬股,同年月 21 日再以漲停板價每股 35 元買進 A 公司股份 20 萬股。甲之上述交易行為,經檢察官認定構成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操縱市場行為,而予起訴。甲則抗辯如下:1.其一連串之交易並不符合「連續高價買進」之要件;2.其買進 A 公司股份之目的係為確保 A 公司該年度股東常會改選董事時其能當選董事所需之表決權數,並非意圖抬高 A 公司股份之價格;3.甲進行上述買進行為後,並未有賣出之行為,顯見甲之上述買進行為,亦無誘使他人買進或利用價差獲利之意圖;4.由於當時大盤及同類股之股價皆呈現下跌趨勢,甲進行上述交易之另一目的即在避免 A 公司股份價格不合理之下跌,使 A 公司股份價格得以維持於穩定之合理價格,故無「抬高或壓低」價格之意圖。對於甲之上述抗辯,請問你如何評價之?(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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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獨立大題,無子題。測驗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連續高價買進(炒作)罪」之構成要件與常見抗辯。須針對甲的四項抗辯逐一評價(打臉或支持)。
- 連續高價買進:何謂「連續」?何謂「高價」?甲在1/15, 1/17, 1/21共買了三次,是否構成連續?高價包括最高價、平盤價(維持價格)、漲停價,皆屬實務認定之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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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為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連續交易操縱市場罪(炒作罪)」之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需針對甲之四項抗辯,結合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逐一檢視其抗辯是否有理由。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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