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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五 題

甲於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以當日最高交易價格每股新臺幣(下同)35 元買進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股份 20 萬股,同年月 17 日復以平盤價每股 35 元買進 A 公司股份 30 萬股,同年月 21 日再以漲停板價每股 35 元買進 A 公司股份 20 萬股。甲之上述交易行為,經檢察官認定構成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操縱市場行為,而予起訴。甲則抗辯如下:1. 其一連串之交易並不符合「連續高價買進」之要件;2. 其買進 A 公司股份之目的係為確保 A 公司該年度股東常會改選董事時其能當選董事所需之表決權數,並非意圖抬高 A 公司股份之價格;3. 甲進行上述買進行為後,並未有賣出之行為,顯見甲之上述買進行為,亦無誘使他人買進或利用價差獲利之意圖;4. 由於當時大盤及同類股之股價皆呈現下跌趨勢,甲進行上述交易之另一目的即在避免 A 公司股份價格不合理之下跌,使 A 公司股份價格得以維持於穩定之合理價格,故無「抬高或壓低」價格之意圖。對於甲之上述抗辯,請問你如何評價之?(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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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商事法(證交法)時,請先深呼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操縱股價(連續高價買進)條款」實例題。閱卷委員非常仁慈地直接把甲的「四個抗辯」列出來,這其實就是給你的「答題架構」。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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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連續高價買入罪」之成立要件。檢察官起訴甲操縱市場,甲提出四項抗辯。 「核心爭點」在於:甲之交易客觀上是否符合「連續」、「高價」之定義;主觀上為「爭奪經營權」是否能阻卻操縱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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