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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大學一年級新生,於民國(下同)102 年 8 月 16 日剛滿 19 歲,與年紀稍長之乙女交往。甲因乙之 20 歲生日即將屆至,為博取乙之歡心,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擬向已成年之學長丙,借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購買項鍊一條;甲遂於 102 年 9 月 16 日,簽發票面金額 10 萬元、發票日為 102 年 10 月 16 日、到期日為 102 年 9 月 16 日之本票一張交付給丙,以供擔保。其後,丙因資金需求,旋即將票據背書轉讓給善意之丁,惟因丁之要求,丙遂委請其友人戊於該本票上為保證,戊則於本票背面記載保證之意旨及被保證人為丙等文字。試問: ㈠丁於 102 年 12 月 18 日向甲請求給付票款,甲得否主張該票據無效,以資抗辯?(20 分) ㈡若丁向甲請求票款給付未果,依法作成拒絕證書,向丙行使追索權時,丙得否主張丁未遵期提示,以資抗辯?又丁於向戊請求給付票款時,戊得否主張其保證行為無效,以資抗辯?(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丁於 102 年 12 月 18 日向甲請求給付票款,甲得否主張該票據無效,以資抗辯?(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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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票據法綜合題,測驗大家對「票據要件」、「票據行為獨立性」以及「民法與票據法交錯」的理解。拿到這題,第一步是畫出時間軸與當事人關係圖。請注意題目給的「具體日期」和「年齡」,這絕對是閱卷委員設下的陷阱!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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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票據形式要件之欠缺與發票人行為能力欠缺時,對票據效力及當事人責任之影響。具體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客觀票據要件之審查:本票之「到期日」早於「發票日」,是否致使該本票歸於無效?

小題 (二)

若丁向甲請求票款給付未果,依法作成拒絕證書,向丙行使追索權時,丙得否主張丁未遵期提示,以資抗辯?又丁於向戊請求給付票款時,戊得否主張其保證行為無效,以資抗辯?(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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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票據法綜合考題。看到題目,首先要冷靜下來畫出『時間軸』與『法律關係圖』。票據法最常考的就是『時間』與『人的抗辯』,本題將這兩者完美結合。 🔍 拿到題目後如何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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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以下兩大核心爭點與一項附帶爭點:

  1. 核心爭點一(不可能之到期日效力與提示期限): 本票之票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其票據效力為何?執票人丁之提示期日(102.12.18)是否逾越法定提示期限而喪失對背書人丙之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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