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由於宗教團體管理之中央法律遲未完成立法,甲市有鑑於宗教輔導亦係其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3 款第 4 目規定參照),為有效輔導及管理宗教團體(含各種民間信仰,例如神壇),特制定「甲市宗教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基於甲市地狹人稠,為避免宗教團體之聚會有妨害鄰近住戶安寧,以及公共安全之考量,該自治條例規定新設置之宗教團體聚會場所,若設置於公寓或大廈者,其僅能設置於一樓,不得設置於二樓以上。並對違反者訂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罰鍰之規範。此外,該自治條例尚規定宗教團體應設置帳冊,以備主管機關之查驗,未設置者將處以罰鍰。乙為某神壇之主持人,因違反前開規定而分別受罰鍰之處分,乙不服而分別提起行政爭訟。請回答以下問題:
由於宗教團體管理之中央法律遲未完成立法,甲市有鑑於宗教輔導亦係其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3 款第 4 目規定參照),為有效輔導及管理宗教團體(含各種民間信仰,例如神壇),特制定「甲市宗教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基於甲市地狹人稠,為避免宗教團體之聚會有妨害鄰近住戶安寧,以及公共安全之考量,該自治條例規定新設置之宗教團體聚會場所,若設置於公寓或大廈者,其僅能設置於一樓,不得設置於二樓以上。並對違反者訂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罰鍰之規範。此外,該自治條例尚規定宗教團體應設置帳冊,以備主管機關之查驗,未設置者將處以罰鍰。乙為某神壇之主持人,因違反前開規定而分別受罰鍰之處分,乙不服而分別提起行政爭訟。請回答以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於行政爭訟程序中主張不得以立法限制宗教團體聚會場所設置地點,否則即有違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且系爭規定本身亦有違比例原則。請評論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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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本題測驗「宗教信仰自由」之內涵及違憲審查標準(比例原則)。首先,你必須區分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核心爭點在於限制宗教團體聚會場所僅能設置於一樓,是否侵害宗教信仰自由及違反比例原則;附帶爭點則是地方自治條例是否可對基本權進行限制(法律保留原則)。
小題 (二)
乙於行政爭訟程序中主張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享有自主權,故要求設置帳冊自有違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且系爭規定未區分宗教團體之規模與性質,將其個人主持而屬民間信仰性質的神壇,與一般制度化之宗教團體相提並論,亦有違平等原則。請評論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思路引導 VIP
在面對這類憲法與行政法實例題時,你必須精準辨識出核心爭點與論述層次。本題有兩大核心爭點:一是「宗教組織自主權 vs 國家財務監督」,二是「平等原則(實質平等)」。 思考與論述順序上,建議你先處理「宗教自由與組織自主權」的干預。首先依釋字第573號解釋,點出要求設置帳冊備查是對其組織自主權的干預,接著審查該干預是否過當、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其次,再進入「平等原則」的探討。當你看到題目刻意區分「個人主持而屬民間信仰性質的神壇」與「一般制度化之宗教團體」時,就要敏銳意識到這是在考驗實質平等,必須論述將兩者一律同等要求建置帳冊並施以罰鍰,是否構成「違憲的無差別待遇」。